撤案审批表的制作
“食药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实务”之十七
一、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撤案审批表》,是案件立案后,经调查确认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案件承办人报请分管负责人批准撤案的内部文书。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上述规定,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该文书的法律依据。
《撤案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案件的文字凭证和依据。制作该文书可及时撤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案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确地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工作作风,是加强案件监督,防止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随意取消案件以及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有利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相对人中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撤案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流转使用的文书,其目的是实现对案件处理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适用于经调查核实,并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制作内容及方法
《撤案审批表》由首部、特定项目、正文和尾部四部分组成。
(一)首部。文书名称,即《撤案审批表》。
(二)特定项目。包括案由、当事人情况、案件来源以及立案时间等内容。填写要求同《立案审批表》,写明这些内容是为了便于本文书与《立案审批表》材料核对。
(三)正文。包括:
1.案情调查摘要。主要叙述案件调查核实的有关情况,尤其是认定违法事实不存在的相关内容。
2.撤案理由。写明撤销案件的原因,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写明经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其行为不应追究行政处罚责任,并写明撤销案件条件的法律依据。承办人(2人)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字,并注明日期。
(四)尾部。包括:
1.审核、审批意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部门(如法制科)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撤销案件的批示。
2.审核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签署并注明年、月、日。
三、制作注意事项
(一)叙述撤销案件的原因,不能只笼统引用法律规定的条款,而应写明其具体的情形,如违法行为不存在或不能成立、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形。
(二)《撤案审批表》只适用于全案撤销的案件。对案件立案后,经调查核实一部分成立,一部分不成立,则对已核实部分成立的违法事实进行查处;对不成立的部分不作处理,但不能制作《撤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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