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应贯穿食品药品法律体系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稳步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必将贯穿食品药品监管的全过程。但是,相对食品药品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食品药品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管工作,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对健全食品药品法律的期盼也越来越强烈。“两会”期间,记者就健全食品药品法律体系等问题,采访了基层一线监管人员。
江苏省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王涤非:药品使用单位的范围亟待厘清。《药品管理法》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中,仅把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诊所、医务室等作为管理对象。事实上,“药品使用单位”比“医疗机构”的外延要大得多,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有发放避孕药品以及一些临床医疗服务职能,很多美容院也在使用药品,这些单位都发生了使用药品的行为,却游离于管理之外。建议把“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改为“药品使用单位的管理”,将使用单位全覆盖,以消除管理盲区。同时,采取科学手段规范药品使用单位行为,建议制定“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GUP),把药品的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纳入统一的质量体系。
福建省福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董永利:完善食品药品法律体系应从三个层面展开。一是以《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修订为契机,逐步整合相关法律制度,修订矛盾、重复的立法及与上位法相矛盾的地方性规章、部门规章,确保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每一个环节的监管。二是我国相关法律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食品药品违法成本低,建议法律应针对某个违法行为设定处罚金额,提高违法成本。三是在法律法规制定后,及时出台法定的条款解释,以便于群众、执法人员等对法律的学习、理解和运用,避免产生因为对法律法规用语理解不同而适用条款不同、处罚不同。
河北省张北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赵素江:《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确立了严厉打击假药犯罪的法律制度。但各部门仍出现了理解不一致、移送案件数量少、结案率低等问题。在实践中,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只要检测结果出现特征项目不符合国家规定,即可认定为假药,但公安机关认为假药的认定必须由鉴定部门以鉴定结论的形式作出。这样,容易出现药品监管部门将发现的涉嫌犯罪的假药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而公安部门接到案件后却无法及时立案的状况,致使制假售假者不能得到应有的惩治,建议补充完善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中关于强制手段、执法力度的相关条款,以保证监管职能的到位,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以增强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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