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规范保化企业停产复产监督管理

  • 作者:范成帅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10-16 23:32

  本报讯  近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出台《吉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停产复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连续停产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或其部分生产车间强化日常监管,并将企业停产情况及时录入企业监管档案。停产企业恢复生产前,应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进行自查。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停产企业自查达到恢复生产必备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停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符合生产条件的,可恢复生产;检查不符合生产条件的,须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停产企业复产核查情况录入企业监管档案。省局不定期对复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

  《办法》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停产企业停产期间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停产期间随意复产的企业,由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纳入全省重点检查企业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范成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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