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催告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时,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监管部门需要进行哪些催告,应该什么时候进行催告,有些执法人员对此认识模糊。目前,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执法人员一般是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进行催告,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3个月后对当事人进行催告。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显然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符。下面笔者就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催告做一探讨。
加处罚款的催告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是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这一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了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权。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执法人员没有在监管部门启动加处罚款这一强制执行程序之前就对当事人进行催告;也有执法人员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告知要求,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就已经履行了催告程序,笔者认为不妥。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所以,加处罚款作为一种强制执行的方式,理应依照《行政强制法》明确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般规定进行催告。《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因此,在程序上,行政机关应依法送达书面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可见,只有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催告,加处罚款才合法有效。
不履行分期缴纳罚款的催告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在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过程中,监管部门会经常遇到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对同意其分期缴纳罚款的,到期后不缴纳罚款如何进行催告?延(分)期缴纳罚款的时间已超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的,是否会因超期而导致法院不予受理?执法人员对此疑惑重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只要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法院还是会受理的。
具体到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中,笔者认为监管部门与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延(分)期缴纳罚款协议就是一种“正当理由”。同时,根据该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因此,在监管部门批准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的相关文书中,每次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期限的最后一日起,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就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催告。此时,若在起诉期限内,应进行加处罚款程序催告;若已超过诉讼期限,则履行催告程序后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催告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提出申请前必须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且必须是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催告,主要是为了催促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是一种以和缓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手段,通过催告,有相当一部分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能会主动履行义务,从而达到以非强制手段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催告,并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将催告书送达当事人。(作者单位:河南省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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