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法治精髓融入食药监管

  • 作者:王涤非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5-02-12 13:5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法治中国的明天描绘了一幅崭新的蓝图。这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大战略部署,无疑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而言,既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指明了法治化发展的大方向。

  食品药品安全是老百姓关心的头等大事之一,如何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不仅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也是全社会努力破解的一道难题。历经多年,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在谈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时,社会各界无一例外地提到“法”,但是以往仅仅是停留在“法制”上,而恰恰忽视了最为重要的“法治”,一字之差,其涵义相去甚远。法制一般是指静态的制度性规定,包括法律与制度,仅局限在有形的层面;法治比法制内容更为丰富,即包括法制,也包括法的价值、精神和理念,也就是说法治还有许多除制度之外的东西,即立法、守法、执法在内的全方位涵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倡导的法治,其深刻涵义要远远超越法制,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引领作用也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只有充分理解法治的精髓,才能真正实现食品药品监管的法治化,具体到相关工作中,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重视:

  一是不能把严刑重罚作为食品药品违法乱象的治本工具。目前,在涉及食品药品的立法中有重罚倾向,如《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针对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将罚款最高提至30倍。我们应当看到,处罚只是一种手段,要根本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的若干现实难题,高额罚款仅是一张治标不治本的“处方”。在高额的非法利润面前,违法者正如约瑟夫·登宁所说:“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可见,只要存在高额获利空间,再重的处罚手段也阻止不了违法者的步伐。对此,我们需要的是监管制度设计,而不是一味重罚的法律规定。

  二是要顺应法治政府的行政行为方式。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领域也在进一步简政放权。目前,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许多以往需要审批的事项改成了备案,如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为备案,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有行政相对人反映备案流程甚至比原先的审批手续还繁琐。按照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在尽可能的条件内,行政程序应当首先方便于行政相对人。至于对医疗器械产品的严格监管如何实现,在备案情形下,完全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来保障。

  三是应当积极推行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关键要落脚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只有这样,才能收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现实效用。通过法治化来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绝不能单兵突击,依靠某一个或某几个行政执法部门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对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更是如此。纷繁复杂的食品药品安全现状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必须全力以赴,努力打造一个政府有力领导、部门专业监管、企业首负责任、社会广泛参与、法律法规保障的社会共治新格局。唯有如此,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才能做得更好。(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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