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光岩委员: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不是化妆品
本报讯 记者徐亚静报道 近年来,牙膏和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被越来越多地加入科技元素,其作用早已超出单纯的清洁牙齿、清新口气等,被赋予了更多的治疗功能。全国政协委员、口腔医学专家俞光岩提交的提案指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未考虑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的功效,将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管理范围的条款不合理,建议另行制定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的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4年11月8日和15日分别发布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办法》征求意见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三条在化妆品的定义中包括了“牙齿以及口腔黏膜”,即把牙膏和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作为化妆品纳入管理范围。
“现在市场上具有特殊功效的口腔清洁护理用品越来越多,如含有氟化物的牙膏,具有明确的防龋作用;具有抗菌、消炎成分的牙膏,能抑制牙菌斑和(或)减轻牙龈炎症;具有抗敏感功效成分的牙膏,有明确的抗牙本质敏感作用。”俞光岩委员介绍说,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与用于皮肤的化妆品有较大区别,美国、日本等国家都将牙膏按照非处方药(OTC)或医药部外品进行管理,允许其使用医疗术语进行宣传。
俞光岩委员认为,《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化妆品包装禁止标注的内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相应的宣称词汇也被列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附录《化妆品标签标识禁用语清单》,这显然与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的现状不相匹配,建议另行制定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的管理规定。
他还建议新规定应与原卫生部《牙膏功效评价》WS/T326标准,国家发改委《功效牙膏》2008QB2966-2008、《牙膏》GB8372-2008和《口腔清洁护理液》QB/T2945标准保持衔接,以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或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协调国家卫计委、口腔专业机构及学术团体、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等,共同协商修改,对具有防龋、抑制牙菌斑和(或)减轻牙龈炎症、抗牙本质敏感的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允许进行功效宣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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