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售药治理须“对症开方”

  • 作者:王东海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5-04-01 11:49

  2015年2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其官网曝光9家违法发布虚假信息网站;3月20日,国家总局又曝光11家违法发布虚假信息网站。前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国家总局连续曝光发布虚假食品药品信息的网站,一方面表明,以虚假广告为推手的网络非法售药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另一方面表明,监管部门只有“对症开药方”,才能确保打击网上非法售药行为取得实效。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以及网络售药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这样的“药方”在哪里?

   完善法规制度
  构建互联网药品交易法律体系


  “监管互联网药品经营的前提是对产业本身有准确认识。作为虚拟的互联网并不是产生假劣药品的原因,只是实体药品流通的一种渠道。”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认为,互联网在药品经营中的主要作用是传递违法信息和撮合非法交易,除此之外的物流和资金流都在线下完成。因此,要治理互联网药品经营行为,就必须依法规范实体药品流通秩序。

  众所周知,规范药品经营最高层级的法律文件是《药品管理法》,但是由于该法是14年之前修订实施的,当时网络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更未普及到药品经营领域,因此,这部药品领域的“大法”并未提及互联网药品经营。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胡颖廉建议,在《药品管理法》中增加条款,原则规定互联网药品经营的定义、类型、禁止情形和监管职责划分。具体而言,就是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明确网上药店和平台经营者资质要求,规范网络经营者的经营品种、信息发布、物流配送、投诉举报、质量回溯和数据管理等行为;同时,从日常监管、交易监测以及案件移送等方面规范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明确网络经营者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无证经营、发布违法药品信息以及经营假劣药品的法律责任。

  “治理网上售药乱象不仅需要法律,更需要严惩的‘重拳’。”湖南省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白钰认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已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对于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这些规定相对于网上非法售药所获得的巨额利润,处罚力度显然太轻,根本起不到惩治作用,应通过完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加大对网上非法售药行为的惩处力度。

  “最好是在国家层面上制定关于互联网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及配套措施。”山东省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蒋声明认为,网络非法售药涉及到食品药品监管、工信、卫生、邮政、公安等多个部门,只要一个环节出现问题,网络非法售药就无法得到根治。因此,亟须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网络非法售药案件调查侦办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诸如电子邮件、IP地址、网页这类电子证据的获取和采信、案件移送要求等作出规定,从法律层面解决监管职责不清和证据收集难的问题。同时,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职权,以便执法人员在网络非法售药案件查处中采取网络监控、电子查询、银行查询、冻结违法嫌疑人交易账号等手段获取证据。

  “要根据互联网药品经营的特点和可能发生的问题,制定并完善互联网药品交易法律制度,使互联网药品经营和监管有法可依。” 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董事长谢子龙建议,相关部门首先应加快电子商务立法,然后逐步完善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指南,进而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科学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法律体系,确保互联网药品交易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加强协调配合
  从政府监管转向社会共治


  早在2013年的打击网上非法售药行动动员部署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强调,“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机制,解决网上假劣药品辨别难、追责难、查处难的顽疾”。

  “协同配合并不是一句口号,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或者机制。”白钰认为,最好是从部委层面建立一个互联网药品监管协同指挥中心,在此基础上,各地各级监管部门再结合辖区实际,完善网络售药的联合监管和执法协作机制,实现对网络售药监管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确保互联网药品经营的无缝监管。

  湖北省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东湖分局稽查人员梁胜结合稽查办案实践认为,网络非法售药行为涉及范围广、地域多,建立全国“一盘棋”的有效打击模式必不可少,但前提是必须理顺网络非法售药案件中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否则,在案件查处时很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政府要有意识地延伸监管触角,尤其是要形成部门之间的监管合力,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胡颖廉说。

  “网上售药涉及监管部门很多,重点是食品药品监管、工信、邮政这三个部门。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前,作为药品监管主体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协调,争取形成三个部门互相配合、互相衔接、联合执法的共同体。”蒋声明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像监测媒体违法药品广告一样,指定专人对各网站特别是本辖区内的网站进行监测,发现非法售药的网站在通知执法人员查处的同时要通告工信部门,工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关闭该网站,切断非法售药源头。邮政及快递部门在收寄个人邮寄药品时,应要求提供合法购药票据;在收寄大宗药品邮件时,要认真验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证复印件,并留下相关证据以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取证。

  “同时还要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利用刑事司法来震慑违法分子。”蒋声明强调说。

  “自2014年5月28日《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处方药网售逐步放开就已是大势所趋。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必须加强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管队伍建设,强化网络信息监测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大经费投入,配备监测设备,不断完善监督监测机制和技术手段,提高打击网络售药违法行为的技术水平。”谢子龙建议,最好是设置专业的网络监管部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协调分工,以克服互联网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无界性,增强打击实效。

  “当互联网药品市场秩序达到一定规范程度时,行业协会可扮演更积极角色。”胡颖廉说,比如承接政府标准制定、认证认可等职能,监督网络药品经营行为,引导网络药品经营者自律。

  “最终实现市场机制、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在网络药品经营治理中的良性互动,从政府监管转向社会共治。”胡颖廉补充说。(本报记者  王东海)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