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放权不任性

  • 作者:何 伟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5-07-22 10:3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提出了具体而严格的要求,对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工作有着很强的前瞻性和操作性。笔者认为,《意见》对全系统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也具有指导意义。当前,各级监管部门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中应参照《意见》的规定,把握好以下三个重点。

  首先,依法放权不任性。《意见》明确要求,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做到于法有据,依法放权。这一要求应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下放的审批事项,必须集中统一下放到位;二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下放行政审批权限,不得随意下放或变相下放。因为上级部门把握着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主动权,处于支配地位,《意见》既是对本级部门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全系统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原则性规定。

  因此,在行政审批事项下放中各级监管部门必须做到“两个克服”,切实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过程变为加强食品药品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强化行政许可责任的过程。一是要克服放权的随意性,不因本级许可面广、监督检查任务重、行政成本高等因素而违法违规下放权力;二是要克服通过放权“卸责”的思想,谨防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演变为卸除依法应当承担监管责任的“权术”。

  其次,平稳过渡不撒手。食品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大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严格的规范要求,这就要求实施审批的人员具备相应的审评(批)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意见》对此也明确提出“强化承接能力建设”的要求。对行政审批权力下放后,将组织专门的审评(批)培训、组织审批条件评估和完善监管能力建设等,确保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工作的平稳过渡。国家总局这种“扶上马,送一程”的“强化承接能力建设”的做法,也是各级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放权时必须注重和强化的工作之一。

  按照《意见》规定,承接工作要确保达到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的“四有”要求,保证承接部门(机构)在受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后,法定责任、岗位设置、人员分工清晰。此外,受理、审批、责任机制健全,队伍素质和审评(批)手段相应等也是上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当前,正值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后依法放权相对密集期,只有真正按照《意见》规定,坚持做到平稳过渡不“撒手”,才能进一步保证受权部门依法顺利完成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承接工作。

  再次,加强监督不放手。行政审批既是开展食品药品监管的常态化工作,也是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折射出监管工作的能力和作风,更是保证监管工作持续深化的重要前提之一。《意见》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严格审批备案和事后评估”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省级局每季度初要将上季度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向总局备案、年底要上报本年度行政审批办理情况报告以及对下放的审批事项组织或委托开展集中评估等举措,既能从整体上掌握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实践中运行状况、存在问题、薄弱环节以及需要改进的方面等,又能客观评价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对监管工作的积极作用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加强监督中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工作。

  事实上,行政审批事项尤其是下放的事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特别是在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即将施行、《药品管理法》拟修订的现阶段,应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的事中、事后监督,做到放权不放手,从总体上把握行政审批的进展情况,确保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工作依法进行。  (作者单位:安徽省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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