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严格有序的监管新体系

  • 作者:王涤非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5-09-25 14:38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78.5%的消费者和97.96%的经营者知道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说明对于此次修法,公众关注度是非常高的。社会舆情的焦点转到对立法进展情况的关注,比起仅仅停留在对食品安全状况的“吐槽”更加理性,也更加具有建设性,这确实是一个良好的趋势。

  在对“史上最严的食品法律”这个特点进行调查时,有相当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都认为,加大处罚力度可以形成有效的震慑或有利于行业发展,说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严”字得到了市场两大主体——消费者与企业的共同认可,表明多数经营者是愿意接受严格监管的。但有少部分消费者担心,加大处罚力度难以落到实处。另外,也有10%的经营者认为严得难以接受。当然,“治乱用重典”的原则也要有客观方面的考虑,比如说对于无过错的经营者给予减轻处罚,就是该法的特点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今后的监管执法中,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做到宽严相济。既要严格,还要严而有度,方能称为有序。

  与现行《食品安全法》有所不同的是,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新增加了标签一般性瑕疵免除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这一有条件的豁免条款,看似简单,却凝聚了立法者的智慧,既能保证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又可以避免以往多发的恶意索赔、滥用诉权的现象。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风险与责任这两大方面着墨甚多,怎么样识别危害、怎么样控制风险、怎么样把企业责任落到实处……最基本的要件是需要我们建立起一个严格而有序的食品监管体系。这次法律中出现了很多新的概念,比如风险交流、社会共治、网络交易监管等,这些概念不只在于有新的涵义,而是引入了新思想和新要求,预示了一个新时代即将开启。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监管的使命在于规范,尽快建立起严格有序的全新的监管体系,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舌尖安全,是当前全社会的目标与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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