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监管法规亟待完善

  • 作者:于志深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5-12-23 10:53

  我国违法药品广告严重的现状一直是社会诟病的焦点,因为药品的特殊性,普通公众对药品专业知识的欠缺,造成对虚假药品广告的辨别力较差,而大众媒体上虚假药品广告屡禁不止,使得许多普通消费者屡屡上当受骗。有人将问题的原因归咎于药品广告审批权与处罚权分离制度,或是处罚标准依据违法所得,使得处罚力度太弱。目前,虽然新修订的《广告法》加大了处罚力度,但若仅从处罚权的角度提高违法成本,而不从完善广告审批权的角度考虑,虚假药品广告依旧难以遏制。下面,笔者结合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就药品广告审批和监测环节的完善提几点建议。

   合理设置药品广告审批权限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年报,2014年全国共批准药品广告28402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违法药品广告250171件,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32件。从数字中可以看出,药品违法广告数量之大,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数量之少,反映出药品监管部门对违法广告审批权的设置存在问题。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的审批,药品广告的批准文号都是由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批准部门)批准,也就是《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审查机关,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以下简称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备案。

  药品广告批准部门只有一个,而其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都是备案部门,违法药品广告的发布绝大部分是在备案省份。作为备案部门,对是否使用伪造、冒用、失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或者因其他广告违法活动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情形,不好核实;对发现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自己无权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只能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这显然不符合最严监管的要求。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未明确企业所在地中的企业是指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还是药品经销代理企业,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是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虽规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广告审查机关,但广告批准文号还是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建议将药品广告的审批权交给广告发布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这样所有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都能实施有效监管,只要是其辖区内刊播的广告,都必须是经过其批准的。按照《广告法》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里要指出审查决定与备案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审查决定对药品广告的审批,是行政许可行为,决定是否发给广告批准文号,而不是签注“已备案”的《药品广告审查表》。批准部门和备案部门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作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核发机关,必须对批准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因为其作出的许可决定有被复议、诉讼的风险,不负责的将受到严厉的问责。

  广告的审批权交给广告发布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文件抄送同级工商部门,也有利于工商部门内部及时掌握广告批准内容,及时查处违法广告,提高办案效率。基层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测到违法广告,可以第一时间上报省局,对严重违法广告,省局可以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并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使其在本省范围内都不能再发布违法广告,缩短处罚的时间。

   明确药品暂停销售的法律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虽然没有违法广告的处罚权,但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肩负着违法药品广告的监测工作。对监测到的严重违法药品广告,除移送同级工商部门外,还可以上报省局,请求暂停该药品的销售。暂停销售违法广告药品的措施是为了阻断消费者购买违法广告药品的渠道,避免违法广告药品给消费者带来的危害,使违法广告的发布者在药品销售环节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继而削弱违法广告的影响,间接地起到打击违法广告的作用。

  对药品实施暂停销售的规定,源于2007年颁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证(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以上条款中的行政强制措施用语,如今已不准确。《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该法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的控制行为,使得“暂停药品销售”不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而且该法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药品销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措施,应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规定,并对作出暂停销售的条件、程序等严格规定,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

  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的暂停销售是釜底抽薪良策,但如果企业不执行怎么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中,对拒不执行暂停销售措施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应由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可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是不合适的。

  目前,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测到违法药品广告,要暂停该药品的销售需逐级上报到省局决定,中间要耗费很多时间,失去了该措施的制定意义。为便于及时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建议在《药品管理法》修订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证(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由发布地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移送同级工商部门的同时,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决定是否需要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增加对拒不执行暂停销售措施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一定数额罚款等规定。

   强化网络药品广告监管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虚假广告泛滥问题也很严重,甚至有些网站公然有假药的宣传图片,建议通过立法手段,追究网络平台的连带责任,督促其自我约束。目前微博、微信等新型传播媒介的发展,通过微博、微信等形式传播药品广告,成为监管空白。笔者建议在修订《药品管理法》时充分考虑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各种新型药品广告形式的监管作出规定。

  按照《广告法》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公告。建议在实践中,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其网站上公布经批准的广告内容,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名单予以公告,纳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同时将违法企业报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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