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三起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处

  • 作者:王东海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6-01-13 13:39

  2015年10月1日起,被誉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自此,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该法的规定,相继查处了一批食品违法案件,彰显了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威力,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态度。下面,笔者结合三起食品安全违法案例的查处对新法的落实到位做一浅谈。

   某豆制品加工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15年10月,湖北省阳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县雷某豆制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雷某正在使用食品添加剂焦糖色生产豆制品酱油干。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焦糖色的使用范围不包括豆制品,雷某的行为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经查,2015年8月20日至10月20日,雷某先后使用焦糖色20公斤,生产豆制品酱油干30批次1200公斤,销售金额6600元。雷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了没收剩余焦糖色、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09年版《食品安全法》未对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定性及处罚作出明确规定,使得执法实践中这一行为的处理分歧较大:有的定性为“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有的定性为“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有的定性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的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也有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定性处理。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罚则,即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该案中,雷某豆制品加工厂的经营货值金额6600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最低处罚5万元罚款,合法合理,既严厉打击了此类食品违法行为,也对潜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一种震慑。

   某商贸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15年11月,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唐山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冷冻库房和经营场所冰柜内多种虾仁产品超过了保质期。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自2015年10月1日至11月4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虾仁等食品货值共计16524.33元,违法所得2445.53元。该公司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45.53元;没收违法经营的虾仁等食品;并处货值金额12倍罚款198291.96元。 

  “最严厉的处罚”是食品安全监管重要手段。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加重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法律责任,以期达到违法必罚、罚者必痛的效果。其中,对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严惩,就是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最严处罚”条款之一。2009年版《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而新法加大了处罚力度,明确规定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对比可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的罚款额度从最低2000元直接上升到了5万元,增加了25倍;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倍数翻了一番。像上述案件中,当事人销售违法食品的货值金额才16524.33元,但并处的罚款却达到了198291.96元,如此惩处力度,彻底解决了旧法中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违法者屡查屡犯的弊病。

   陈某无证生产加工食品案

  2015年11月6日,广东省高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辖区一食品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生产加工绿豆沙、奶茶等食品。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食品违法所得597.6元,此行为违反了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没收食品生产设备、食品原料、外包材,没收违法所得597.6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并以法律形式明确,除销售食用农产品外,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都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上述案件中,当事人陈某虽然获利较少,但其行为破坏了正常的食品生产秩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最低处5万元罚款,让违法者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彰显了最严《食品安全法》的权威。

  严法重在落实到位。虽然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赋予了监管部门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有了最严厉的法律并不等于食品就安全了、食品安全违法现象就消失了。只有让严法在实践中得到很好地执行,让所有违法者都得到应有的惩处,让全社会每一个成员都对法律抱有敬畏之心,严法才能发挥它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的终极目的。前述三个案例,都是依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的处罚,这让我们看到了“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正在逐渐发挥它的实效,也让我们看到了监管部门面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敢于重拳出击,用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威严。(王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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