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百问百答】食品致人身伤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作者: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2018-09-17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解读


  小李和小魏买了蛋糕庆祝结婚纪念日。可是在吃完蛋糕之后二人都非常不舒服,于是去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医生认为是由于他们吃的蛋糕有问题引起的。小魏想起诉该蛋糕店,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并要求该蛋糕店赔偿精神损失。她的这种做法对吗?


  专家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本案例中,蛋糕店出售的蛋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小魏和小李人身伤害,他们依法可以要求蛋糕店赔偿医疗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损失。此外,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所以,若该蛋糕店明知蛋糕存在缺陷仍出售,则小魏和小李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但是不能要求精神赔偿。


  一句话点评


  消费者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人身伤害时,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但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消费者一般不能请求赔偿精神损失。


  (本文摘自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的《看图读懂食品安全法》)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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