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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检验松绑!《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 陈燕飞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食品药品网 2019-01-07

  中国食品药品网 记者 陈燕飞 报道  1月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分别对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的定义、检验机构备案、检验工作程序、检验的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办法》将化妆品注册和检验机构由资格认定和指定改为备案管理,允许所有具备相应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为检验松绑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效率有望进一步提升。


  检验机构改备案管理


  《办法》的一大亮点在于不再保留原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的称谓,取消原有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需要资格认定和指定的做法。


  《办法》提出,对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进行统一备案管理,具备一定条件的检验机构经备案后即可接受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委托,开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化妆品生产企业按照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可以选择经备案的任一检验机构开展相应的产品委托检验。检验机构可结合自身的检验能力条件,承担相应的检验项目。


  以上举措意味着将符合条件的所有检验资源纳入到从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范围中来,有利于解决目前许可检验资源紧张的问题,避免产品在送检阶段的排队等候。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事实上,将检验机构改为备案管理并不意味着降低对检验机构的要求。


  据悉,为保证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办法》明确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的机构,必须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机构。据悉,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现行法规要求。根据国家《计量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此外,《办法》明确加强对检验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将通过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实验室间盲样比对等方式,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管,发现问题的,按情形采取列入黑名单、暂停检验、限期整改等措施。


  重塑检验全流程


  按照“简政放权、优化职能”的原则,《办法》对原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和备案检验流程进行了优化调整。


  《办法》对封样环节进行整合,取消了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由省级局封样的做法,改为统一由首家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完成封样。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和备案检验委托申请,由原有的在检验机构窗口操作,改为在检验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平台操作,企业可以在线选择具备相应能力条件的检验机构提出委托申请,检验机构进行确认后可接受企业的送样并开展相应的检验工作。此处值得关注的是,同一产品的注册和备案检验应当由同一检验机构独立完成并出具检验报告。涉及人体安全性及功效性检验的,可以另行选择其他具备相应能力的一家检验机构承担。


  《办法》明确对检验工作全流程实施监管,从接受委托检验开始,到完成检验项目、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均需要在检验信息系统中上传相关检验信息和检验结果,实现产品检验数据的可追溯,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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