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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天津出台了这个配套政策

作者: 杨菲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食品药品网 2019-02-18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杨菲) 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2009年以来,天津市稳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完善全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还存在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高、不完全适应临床基本用药需求、相关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天津市为顺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落实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制度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实施意见》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实施意见》强化了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目录确定、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自身建设,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有利于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立;有利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实施意见》是对现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继承和发展,重点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一是在目录实施方面,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突出基本药物的临床价值,明确了原则上本市不再增补品种。二是在保障供应方面,更加注重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总结借鉴近年来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和解决药品短缺的有效经验做法,从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提高有效供给能力,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加强短缺预警应对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采取多渠道、多方式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三是在配备使用方面,充分考虑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和治病救人的本质特征,坚持基本药物主体地位,根据不同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合理制定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建立健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机制,通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财政补助等方式,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主动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医疗成本控制。四是在降低负担方面,更加注重与医保支付报销政策做好衔接,兼顾公共卫生、疾病防治等方面的需要,明确天津市调整医保药品目录时,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优先纳入目录。积极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切实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增强群众获得感。五是在保证质量方面,更加注重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联动,强调对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超过3家的,将不再采购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实施意见》的实施,惠及人民群众。一是国家基本药物覆盖面更广,品种数量不仅满足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还聚焦癌症、儿童、丙肝等病种,为不同疾病患者提供了多种用药选择。二是更好满足分级诊疗需求,各级医疗机构统一执行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种、剂型、规格、价格,解决了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不衔接问题,为患者在基层就近就医提供更多便利,让患者少跑路、少花钱。三是基本药物质量更有保证,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明确要优先纳入基本药物目录,并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同时,通过实施本市基本药物质量抽检,加强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发布质量公告等措施,为患者提供质量安全信得过的药品。四是促进改革联动更有效,在医保和财政提供支撑保障的同时,通过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降药价,合理用药降药费,让患者愿意使用基本药物。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加强监测评估,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监测评估制度,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强化监测评估结果的运用,对实施不力的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予以通报批评。三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郭成明介绍说:“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改、强化医疗卫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基本药物制度链条长、环节多,涉及部门多,作为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促进《实施意见》顺利实施。”


(责任编辑:郭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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