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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可获保险补偿

作者: 梁莹    来源: 广西日报 2019-02-18

  原标题: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可获保险补偿——我区推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相关工作


  疫苗是儿童的保护伞,接种疫苗是目前预防传染病最经济有效的方式之一。


  然而,由于个体差异等多种原因,极少数受种者可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这些风险也让不少家长担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做好2018年度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工作的通知》,当接种疫苗出现异常反应时,受种方可以申请保险理赔。


  “赔偿时间”可向前追溯3年


  此前,对于一类疫苗异常反应由政府财政进行补偿,二类疫苗异常反应则是由企业补偿。为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我区引入“商业保险”补偿机制,经招标采购后确定由相关保险公司承保2018年度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


  该预防接种基础保险的保险费由政府出资,保险期限为1年,自2018年11月6日0时起,至2019年11月5日24时止。期间,在广西范围内接种第一类疫苗(含县级及以上政府采购、免费为群众接种的疫苗)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及其它相关病例,均可申请赔偿。


  与此同时,自2018年11月6日起向前追溯3年(即2015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5日),在这期间广西范围内发生的,并且调查诊断专家组已经作出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且没完成补偿的病例,也将移交保险公司跟进后续补偿工作。


  最高补偿可为“人均收入”20倍


  根据相关实施方案,经诊断或鉴定明确为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标准,补偿内容包括医疗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死亡补偿费等。其中,死亡补偿费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计算。


  此外,诊断或鉴定结论不排除为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将一次性予以补偿。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者按照相关标准,承担相关补偿额的1/2;除一般反应和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以外的不排除异常反应的病例,承担相关医疗、交通、陪护费用,每个病例补偿上限2万元;接种疫苗后死亡的案例,不满1周岁补偿7万元,年龄每增加一岁补偿金额增加1万元,最高补偿不超过10万元。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明确为偶合死亡的病例,一次性予以补偿3至5万元。


  接种异常反应可直接申请补偿


  对绝大多数人而言,接种疫苗是安全的。


  按照现行免疫规划,我区把乙肝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麻疹风疹联合疫苗均列为免费疫苗,即一类疫苗,由政府买单对适龄儿童进行免费接种,为保护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提供了保障。专家提醒,为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儿童家长应该在接种前了解接种疫苗的相关注意事项,接种后要在接种门诊留观30分钟,一旦出现可疑反应可得到及时处理。


  对于每一名在区内规范接种门诊接种的适龄儿童来说,政府已经为他们购买了第一类疫苗基础保险。根据相关方案,需要补偿的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受种者或受种者法定监护人、受种者法定继承人可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下向保险机构提交补偿申请,保险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核算补偿金额,受种方与保险公司签署补偿协议书后,保险公司将补偿款直接划拨至受种方账户。


  该项工作实施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加强对保险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各方职责的监督,不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同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保障预防接种受种者的合法权益。(广西日报记者 梁莹)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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