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需要构建多元规制

作者: 张锋    来源: 学习时报 2019-02-20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伴随科学技术和全球化的发展,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促使食品安全问题演变为一个社会问题。保障食品安全供给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福利,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事关食品产业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和谐,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现食品安全的有效规制,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学界共同关注。


  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的逻辑起点。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深层次原因是食品安全规制权力生态的结构性失衡。表现为:以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代表的经济性权力主体缺乏自律,以政府规制机构为代表的行政性规制主体缺乏约束、监督和制衡,以社会组织和公众为代表的社会性规制主体还不完善,食品安全规制主体的权力结构不均衡,缺乏良性互动的机制和协同规制的动力。应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合理配置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消费者、媒体之间的权力(利)、责任(义务),以制度推动各主体的权力(利)、责任和义务的结构性均衡,实现有权有责,权责相当,突出强化社会性权利监督行政性权力和经济性权力,实现社会总体性权力的结构均衡。


  多元规制是我国食品安全规制模式的必然选择。由于食品安全涉及生产、加工、仓储、流通、消费等多个环节,涉及市场监管部门、农业部门、卫生部门等多个部门,多元规制是必然选择。关键要构建一种主体多元、力量互动、机制协调、权力均衡、制度系统与文化和谐的多元规制模式,保证规制模式中主体的功能互补和无缝对接。从行政规制内部看,自2018年3月,组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来,从原来的工商、质监、食药监、农业部门、卫生部等“九龙治水”,到现在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标准的完善,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餐饮环节监管,另外,还有一些规制职权在商务部门、检验检疫和海关,当前我国依然实施食品安全多部门综合规制。从行政规制外部看,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和社会领域改革的推进,我国食品安全规制面临的新的形势和任务,除了在强化政府规制的主导性责任外,更需要探索以企业主体自律为核心的经济性规制模式,以社会组织行业规制为重点的社会性规制模式。所以,基于我国的国情和体制的特点,我国食品安全规制模式必然走向多主体、多中心的多元规制模式。


  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和动力。传统的食品安全规制注重政府的行政规制,强调事后的惩罚和制裁,但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和市场经济的深化,应更加重视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更多运用市场手段和社会力量推进食品安全的规制。经济性规制通过市场价格、信誉、信用、产权、信息和消费者购买指数等经济手段对食品市场的生产者、经营者、行会组织等利益相关者进行规制,具有动力强、效果持久、成本低的特点。社会性规制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和社会监督促进食品安全规制,搭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平台,提高食品安全规制政策的科学性、中立性和权威性,促进多元规制主体的互动。当前,应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前提下,培育社会力量,放权市场主体,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性规制和经济性规制。


  完善对监管者的规制。由于我国历史传统和制度惯性,政府具有很强的主导性和权威性,容易出现权力异化和权力寻租,尤其是在食品安全规制领域。政府规制机构受规制成本、监管责任、治理绩效的多重影响,存在“不作为、乱作为、规制俘获”等现象。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应强化参与性监督、过程性监督和责任性监督,完善对监管者规制的制度体系。宏观方面加强人大和政协的参与性监督,中观上加强对行政执法的过程性监督,微观上保障消费者、媒体、社会组织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落实问责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者的责任机制。


  强化食品安全规制的顶层设计和系统建构。随着2015年《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取得很大的进展,但有些领域还存在冲突、缺失、空白、滞后等问题,要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为食品安全规制的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提供健全的法制保障。建构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准入制度、标准制度、风险评估制度、信誉制度、自律制度和问责制度等制度体系,提升法律制度设计的系统性、协调性和整体性。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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