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行动”罚款金额最高案件是怎样“炼”成的

作者: 蔡敏超    来源: 中国工商报 2019-02-20

  没收涉案产品葡萄王牌灵芝菌丝体胶囊28191瓶,没收违法所得22万余元,罚款1100余万元……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食品违法案件成为市场监管总局前不久公布的“百日行动”14起典型案例中罚款金额最高案件,也是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成立以来罚款金额最高案件。


  “本案当事人涉及多个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当事人利用委托出口加工继而再转内销,规避了生产过程中的监管,使得在日常监管中不易发现,同时当事人生产的保健食品被相关不法分子作为开展违法传销的道具。”本案执法人员指出,“本案的发现和查处,得益于引入吹哨人制度,第一时间收集锁定证据,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引入吹哨人制度发现案源


  2018年4月12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灵芝菌丝体胶囊产品虚假标注批次号,冻干粉原料来源与宣称有误。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检查,翻阅当事人近两年的生产记录及留样记录,发现其主要原料灵芝菌丝体粉为杭州雪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24日,生产商为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即当事人),规格为46.2g/瓶的葡萄王牌灵芝菌丝体胶囊产品,其生产记录中的物料领料单右上角有“首源”二字。


  随后,执法人员到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核实,得知从2016年起当事人委托该公司出口加工产品,现场调取了该公司于2016年7月24日、2016年9月18日、2016年10月9日分三批次完成产品的生产记录及当事人委托首源公司出口加工合同,确定了当事人委托首源公司出口加工灵芝菌丝体胶囊产品的事实。执法人员现场询问首源公司负责人,了解到2016年7月24日生产完成的灵芝菌丝体胶囊由首源公司标注了2016年7月24日的生产日期,但在2016年9月18日、2016年10月9日生产完成的两批产品由当事人标注了2016年7月24日的生产日期。上述产品的标签都是由当事人加贴的,标签标识的生产单位为当事人。


  据执法人员介绍,本案的案发时间比较久远。当事人一开始提供的生产记录及相关台账规范齐全,表面上看不出涉案产品是当事人生产的。在翻阅成堆材料后,执法人员发现了生产记录中的物料领料单右上角有“首源”二字,该企业也是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辖区企业,最后从首源公司的记录及与当事人签订的出口合同中发现了蛛丝马迹,从而击溃了当事人的心理防线。


  “本案的发现和查处,得益于‘吹哨人’制度的实行。”执法人员进一步解释,“‘吹哨人’制度就是内部知情人士爆料制度。当事人利用委托出口加工继而再转内销,规避了生产过程中的监管,事后又补充了相关的书面记录,其违法行为在日常监管中不易被发现,若不是相关内部知情人士向我们进行举报,执法人员在有限的时间内,发现此类案源有如大海捞针。”


  第一时间锁定违法证据


  “现场很多固定证据的时机都可能稍纵即逝,本案正是由于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举报后快速反应,第一时间奔赴现场,不给当事人迂回的时间,又及时根据发现的线索继续追根溯源,抓住了办案的主动权,才使后面的办案过程较为顺利。”一名执法人员说。


  这名执法人员介绍,本案以完整的证据链为依托,全面还原违法行为发展脉络。执法人员在接报后,快速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查阅记录台账。由于涉案产品是近两年前生产的,执法人员抽丝剥茧,追踪溯源,一一翻阅查找,生怕漏掉一丝线索,终于在一张单子上找到突破口,最终确定了当事人委托首源公司于2016年7月24日、2016年9月18日、2016年10月9日分三批次完成涉案产品的事实并调取了相关生产记录。


  在整个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先后取得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生产记录表、发货单、出口加工合同,增值税发票,灵芝菌丝体胶囊的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2000)第0051号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10余份证据,将当事人两年前的三个违法行为——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要求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标签与实际不符、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一一调查清楚。


  本案违法证据得到及时锁定,并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为顺利查办本案奠定基础。


  绷紧依法行政这根弦


  灵芝菌丝体粉是否可代替灵芝菌丝体冻干粉?查办本案是否涉及行刑衔接机制?在查办本案时,执法人员确实遇到法律适用难题,但他们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法规为准绳,确保行政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


  执法人员介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当事人生产的灵芝菌丝体胶囊的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2000)第0051号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明确写明“本品是以灵芝菌丝体冻干粉为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


  在后期调查中,执法人员针对原料灵芝菌丝体粉是否为冻干工艺问题发协查函至杭州雪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后收到回函告知该公司生产的灵芝菌丝体粉未使用冻干工艺,故名称为灵芝菌丝体粉而非灵芝菌丝体冻干粉。经确认,涉案产品所用的原料为灵芝菌丝体粉,并非灵芝菌丝体冻干粉。


  针对查办本案是否涉及行刑衔接机制的问题,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考虑到本案涉及多个案由且货值较大,于是将本案移送给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由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


  2018年10月19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2日提出听证要求。该局于2018年11月19日举行听证,听证意见为维持原处罚决定。2018年12月10日,该局向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事人是一家台资企业,在当地发展20多年,有着一定的人脉关系。执法人员秉着依法办案的原则,对涉及本案的三个违法行为一一调查清楚。本案涉及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大,在最后定性裁量上,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运用开门审案的方式,邀请区法院、检察院、法制办、公安等部门,还邀请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共同会审,综合多方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本案的查办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过罚相当原则及《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和限制加重原则,合法合理地对三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结果心服口服,主动认缴罚款。执法部门也通过本案让更多企业受到警示,起到了‘查处一起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作用。”(蔡敏超)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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