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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一被告人销售假药被公益诉讼

作者: 徐云刚 张莉云    来源: 江苏法制报 2019-03-22

  为使生意更好,将网购的假药包装成名贵的“伸筋骨痛丸”,在自己坐诊的卫生室进行销售。日前,郑某销售假药案由灌云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6.5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相关活动,责令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人支付其所销售的假药价款的三倍赔偿金计54.48万元。


  郑某卫校毕业后,回到老家的村卫生室,尚无从医资质的郑某穿上白大褂开始坐诊。2015年,郑某从网上购买了一种无药品批准文号的药丸, 贴上自己购买的“伸筋骨痛丸”标签,摇身变成穿山甲等多种名贵中药精制、专治椎间盘突出等十余种疾病的“良药”。自从有此“灵丹妙药”,郑某一举扭转了长年生意不好、知名度不高的颓势,生意蒸蒸日上,很多外地人都慕名前来就诊,郑某先后网购21462瓶假药共计18万余元,几乎全被其在诊疗中使用。据连云港市药品检验所检验,该药品未经批准销售按假药论处。


  2017年4月,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卫生室进行执法检查时案发。2018年7月,该案被移送灌云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认为,郑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让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便通过内部衔接机制,将该案作为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办案过程中该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充分发挥信息沟通、办案协作等机制作用,引导公安机关根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证明标准开展侦查,就有无相关就医病例、票据等问题进行证据补强。同时,就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法律适用、标准把握等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郑某未经批准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仍有部分假药可能流通在市场,威胁到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至起诉前,郑某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销售的假药并销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月24日,灌云县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及罚金,宣告禁止令,判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通讯员 徐云刚 张莉云)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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