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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和主管药师

作者: 陈燕飞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食品药品网 2019-03-27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陈燕飞) 3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六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消息发布后,引发社会强烈反响。有部分人员对通知中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处理措施第二条“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中“执业药师”范畴产生疑问。记者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采访,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


  3.7万从业药师仍视同执业药师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建立于1994年。但由于执业药师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2001~2004年期间,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实施从业药师政策。通过考核,认定一批具备一定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长期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的人员为从业药师,进行安全用药指导。


  2015年11月,为了继续缓解社会药店执业药师从业人员不足的压力,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决定实施从业药师过渡政策,并明确提出,“有条件地延长现有从业药师资格期限至2020年”,到2020年12月31日前,由经过确认的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经营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从业药师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当时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据悉,当时全国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从业药师进行了确认和上报,全国共有从业药师3.7万人。


  由于关于从业药师政策仍在过渡期,部分药店(2015年11月20日以前开办的药店)配备的从业药师可视同执业药师,可以判定为“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主管药师职称不同于执业药师资格


  针对公众关注的“执业药师”和“主管药师”之间的关系,按照目前国家规定,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后可认为其具备主管药师或者主管中药师资格。3月20日,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这样表述: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业内人士指出,主管药师属于职称,并不属于准入类职业资格,不属于资格认定范畴,更不能等同执业药师资格。2017年,国务院明确对职业资格采用目录管理。执业药师资格是2017年国家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之一,也是针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唯一的准入类国家职业资格。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综合相关政策,“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仅包括上述经过资格认定的从业药师。

(责任编辑:郭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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