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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再次就关联审评审批征求意见,这些值得你关注!

作者: 陈燕飞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食品药品网 2019-04-04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陈燕飞) 4月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就关联审评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稿》在去年发布的《关于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和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和《药用辅料、药包材登记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原料药变更管理、药品制剂企业变更药用原辅料药包材供应商、已有批准文号的药用原辅料药包材登记等具体操作问题;还根据行业实际发展状况明确了药用辅料药包材登记资料要求,回答了业界关注的若干问题。

  

  登记状态简化

  

  《征求意见稿》指出,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与已登记原辅包进行关联的,药品制剂获得批准时,即表明该关联的原辅包通过技术审评,在登记平台标识为“A”;未通过技术审评或尚未与制剂注册进行关联的标识为“I”。《征求意见稿》明确,关联审评审批政策实施前曾经取得批准证明文件并持续在制剂中使用的的原辅包,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批准信息转入登记平台并给予登记号,登记状态标识为“A”,可继续在原药品中使用,国家公布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原辅包除外。已有中长期使用历史,且安全性得到验证的辅料可不进行登记。

  

  可登记状态标识用于出口和GMP认证

  

  针对业界关心的原辅料出口和GMP认证事宜,《征求意见稿》指出,原料药登记状态标识为“A”的,表示原料药通过审评审批,但不再发给药品批准文号,原料药登记人可以自行在登记平台打印有关信息作为凭证,用于办理药品GMP认证、药品进口通关等。

  

  原料药技术变更需提交申请

  

  针对原料药变更,《征求意见稿》明确,审评通过的原辅包登记信息可以随着对原辅料质量控制和研究的进一步提升和细化进行补充完善和变更。特别强调了原料药发生技术变更的,要提交变更申请。原料药的非技术类变更、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重大变更和中等变更应及时在登记平台更新信息。其他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微小变更可以在年度报告中一并提交。

  

  制剂企业变更原辅包供应商的管理进一步明确

  

  针对药品制剂企业变更药用原辅料药包材供应商,《征求意见稿》指出,已上市制剂变更原辅包供应商的,应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研究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研究。

  

  其中拟使用的原辅包登记状态标识为“I”的,或拟使用的原辅包登记状态标识为“A”的,但相应制剂为《上市药品目录集》收载的药品和进口药品,需要提交补充申请报药审中心审评,其他制剂变更原辅包标识为“A”的供应商报省局备案。

  

  与此同时需要关注的是,原辅包供应商对原辅包的任何变更均需及时告知使用该原辅包的相关药品制剂申请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制剂申请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就变更对制剂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或研究,对原料药变更影响制剂质量的,制剂注册申请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需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得到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在制剂生产中实施。

  

  辅料包材许可证到期不再换发新证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获得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登记状态标识为“A”的)按照药品进行上市后管理,生产企业需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认证检查。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生产企业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按原管理要求管理,许可证到期后不再换发新证,对其生产场地按本公告要求进行管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监管部门可根据登记信息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使用的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供应商开展有因延伸检查。发现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生产存在质量问题的,应要求制剂企业不得使用相关产品,并对已上市产品开展评估和处置。延伸检查可由制剂企业所在地省局组织开展,也可由其联合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开展。

  

  原辅包企业不再“一证走天下”

  

  据悉,关联审评是药品监管理念的一次较大调整,将使原辅包和制剂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中的联系更加紧密,相互之间在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理念上的融合程度将进一步加深,制剂企业对原辅包的管理责任将进一步增大,之前原辅包企业“一证走天下”的局面将不再存在,企业凭借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细致深入科学的产品研究闯市场的“硬本领”应进一步增强。业内人士指出,“凭本事吃饭”将成为是原辅包生产企业今后的努力方向。

  

  此前,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多次发文推进关联审评。2016年8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及《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对药包材、药用辅料实行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

  

  2017年11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随后,药审中心又起草了《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和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药用辅料、药包材登记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关于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和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据悉,截至2019年1月23日,药审中心登记平台中有原料药登记数据2800条,药用辅料登记数据1356条,药包材登记数据2858条。


(责任编辑:郭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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