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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评:让疫苗制假者倾家荡产

作者: 刘效仁    来源: 法制网 2019-04-22

  这种立法取向,既代表了国家实行最严厉的惩罚,使假冒伪劣制造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的坚定意志,同时也是对人民生命健康的最大保护,对国民利益诉求的最好回应。


  4月20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疫苗管理法草案进行了二审。记者了解到,草案二审稿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后管理”作了专章规定,同时加大了处罚力度,明确生产、销售假药,最高可罚货值金额的30倍。同时,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依法不认为是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增加可以给予拘留的规定(4月21日《北京青年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在去年作草案报告时曾表示,“疫苗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是国家战略性、公益性产品。”在我看来,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因为,人民的生命健康高于一切。然而,近些年来,“疫苗事件”频发,屡屡刺痛公众敏感的神经。


  2005年,安徽泗县的200多名小学生集体在学校接种问题甲肝疫苗;2008年,江苏延申生物公司有意添加不易发觉的添加物,以降低成本,造成7批次狂犬疫苗未达标;2010年山西有近百名孩子接种失效乙脑疫苗;2018年“长春长生”再次敲了一计警钟,自然最终也敲响了“长春长生”的丧钟。


  国家对“长春长生”事件处置是及时的,处罚也是严厉的。问题疫苗被全部召回;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处没91亿元,且强制退市。先后有48人被处理。尽管如此,依然不能缓解公众的焦虑,不足弥补相关行业的公信力。


  更应看到,对“长春长生”问题疫苗的处罚,尚需以立法的形式程序化。这也是催生我国首次就疫苗管理立法的重要由头。可喜的是,二审稿不仅增加了对急需疫苗可免予批签发的规定,回应了社会关切的疫苗过期、掉包等问题;扩大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范围;完善了惩罚性赔偿规定。更重要的是大大提高了罚款额度,最高可罚货值金额的30倍。对相关责任还增加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正是要让其付出付不起的代价。这种立法取向,既代表了国家实行最严厉的惩罚,使假冒伪劣制造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的坚定意志,同时也是对人民生命健康的最大保护,对国民利益诉求的最好回应。


  假冒伪劣屡禁不绝,成了打不死的小强,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直接危及公共安全,也严重干扰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直接损害政府的公信力,玷污了法律的权威及尊严。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即是制假售假的暴利,远高于所能付出的成本。从而诱使更多不法之徒趋之若鹜,铤而走险,导致问题疫苗伪劣食品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加大惩罚性赔偿,让制假售假者倾家荡产,尤其对涉及食品药品等人身安全的制售假者、对屡教不改、累犯惯犯从重处罚。同时,让造假者入刑,正是公众的呼声,也是根绝假冒伪劣的治本之策。正因此,国家立法机关从更高的国家战略角度,从完善立法入手,早日将制售假入刑,将惩罚性处罚法治化细密化可操作化,加大刑事打击和经济处罚力度,形成最严厉的威慑力,从而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提供法治制根本保障。对此,我们不妨充满期待。(刘效仁)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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