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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MAH可通过补充申请方式实现委托生产到自行建厂生产转变

作者: 陈燕飞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食品药品网 2019-05-10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 陈燕飞) 5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复函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集团公司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集中持有药品批准文号变更生产场地有关问题进行答复,明确MAH可通过补充申请方式,实现委托生产到自行建厂生产转变。


  记者了解到,MAH可通过委托生产方式生产产品,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有部分MAH申请自建生产场地生产,不再委托生产。当前MAH相关政策并未对以上情形有明确规定。复函也指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中要求受托生产企业须具备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证书,但并未对MAH自行新建生产场地的情形进行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复函明确,MAH自建生产场地并进行场地变更的,可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由国家药监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18项(其他)进行申报,由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该变更所需技术要求进行审评。


  复函指出,MAH在申报补充申请时,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交GMP证书,但申请人必须在该补充申请获批并通过GMP认证后方可生产销售该药品。审评中如需发起现场检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按照“放管服”要求,同步组织开展药品GMP认证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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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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