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医疗机构药品效期管理效能

作者: 何彩霞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2019-05-10

  药品监管部门和医疗机构都十分重视药品的效期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江苏省张家港市目前共有435家医疗机构。近一年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共检查各类医疗机构125家次,检查情况总体良好,但是也发现少数医疗机构存在过期药品未受控的情况。进一步调查发现,导致医疗机构药品效期管理失控主要有以下原因:


  批号管理混乱。药品流通中常使用批号来实现追溯,一个批号对应一个有效期。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个别医院存在账目上药品批号与实物不符现象。有的医院批号管理只管进不管出,仅在药库入库环节准确记录药品批号,出库时不记录或随意乱记批号。尤其是零散进出药房的药品或退库药品,只认药品名称和数量,不认批号。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便难以通过查账发现药品过期或开展近效期预警。


  制度执行力较弱。医疗机构药品过期的常见原因有:采购过多导致积压;入库未严格查验药品有效期;未及时退换效期临近药品;未按照“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发放药品;必备抢救药品备而未用。过期药品数量越多,过期原因越多,控制难度也就越大。虽然大多数医院都制定了效期管理制度,但由于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养不到位、人手配备不足,都会导致效期管理制度执行不力,产生过期药品失控的后果。


  计算机化程度较低。医院内部药品流通涉及药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手术室等多个部门,药品数量多批号也多,若采用人工管理的方法,工作量大且容易出现失误。连云港市药品经营领域已经全面推行计算机化管理多年,但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计算机化水平却不高,部分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甚至全部为手工管理,另有部分医疗机构计算机系统只覆盖到药库或缺少近效期预警功能。


  防范药品效期管理失控最主要的是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而造成过期药品屡罚屡有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药品使用者不重视药品质量管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于违规后受到的处罚力度小,医疗机构违规成本低,导致部分医疗机构屡罚屡犯。


  笔者认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效期管理,应从以下三方面发力:


  强化培训夯实基础。定期举办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分析效期管理失控成因,要求医疗机构加强药品批号、效期管理,有计划地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全过程质量控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加强检查筑牢底线。对医院开展全覆盖检查基础上每季度抽取一家医院开展体检式检查,将检查方向延伸至临床药品使用科室。同时加大跟踪检查力度,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杜绝过期药品。


  持续加大对医疗机构检查力度,采取日常检查与体检式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排查使用环节各类风险隐患。


  建议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加大对医疗机构违法使用劣药行为的震慑力度,在医疗机构强制推行覆盖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从制度层面保障用药安全。(作者: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 何彩霞)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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