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 食品制假售假“直接入刑”

作者:     来源: 中国商网 2019-05-23

  5月2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布。这是第一个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食品安全工作纲领性文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为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战略提供目标指向和基本遵循,有利于加快建立食品安全领域现代化治理体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能力,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大幅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依法从重判罚。”此次发布的意见要求,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认定机制,加大对失信人员联合惩戒力度。落实“处罚到人”要求,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李希慧介绍,我国现有的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主要集中在拘役、有期自由刑、罚金刑等方面,个别有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配置有无期徒刑和死刑。在刑法典的整个体系中,这样的刑罚配置相对是合理的。但是,食品安全犯罪是经济领域的犯罪,生产资格和资金储备是犯罪的前提。该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为了更有效打击这类犯罪,实现刑罚预防再犯的目的,有必要增设适用于经济犯罪的资格刑。反观我国刑法,目前在资格刑的设置上存在一定缺陷。对食品安全犯罪而言,可以考虑把某些严厉的行政制裁措施提升为刑罚方法,如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这些方法的适用能从根本上暂停或剥夺生产者、销售者的经营资格,使其无法再从事相关活动。

  

  李希慧表示,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中,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定量要素的不同,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不同。因此,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关键在于及时沟通,发现问题,对情节和后果达到犯罪标准的及时移交刑事司法机关处理,及时立案侦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都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对于犯罪行为毫不姑息,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固定封存,移交司法机关。各基层组织应建立起食品安全协调领导机制,联合辖区内各种力量执法,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意见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积极完善食品安全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做好与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与配合,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标准接轨国际

  

  食品安全标准是判定风险和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但标准滞后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近年来,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已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260项,但与最严谨标准要求尚有一定差距。原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柯俊为此呼吁,要尽快推进食品安全体系的完善,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建立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柯俊认为,目前我国登记使用的600多种农药成分中,除去豁免残留限量的30余种,尚有近200种无限量指标;批准使用的300多种兽药尚有40多种无限量指标。另外,食品添加剂等产品标准、餐饮操作卫生规范等规范类标准、食品包装新材料等相关产品标准不完善。虽然部分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了限量值,但是缺乏配套检验方法。

  

  例如农药有108种620项残留限量没有配套检测办法,兽药检验方法也未能覆盖所有的产品;部分食品中食品添加剂检验方法的适用范围较局限;营养强化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等标准配套检验方法还不完善;社会关注度高的食品鉴伪方法严重缺失;打击食品违法犯罪所急需的非食用物质监测方法亟待制定。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标准严格与否、科学与否、合理与否,食品安全与否、可靠与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人身安全。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改变了以往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布的方式,更有利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及时发布和责任主体的明确。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民众必须遵守。刘俊海表示,为了使发布具有科学性、公信力,国家有必要建立食品标准审评委员会,建立动态的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评估食品中的生物性、化学性与物理性危害。此外,出台食品安全标准还要参照国际标准和国际风险评估结果。

  

  此次发布的意见要求,简化优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流程,加快制修订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等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到2020年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指标达到一万项,基本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接轨。

  

  按照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2020年,我国基于风险分析和供应链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将初步建立;2035年,我国将基本实现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食品安全标准水平进入世界前列,生产经营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明显减少。


(责任编辑:郭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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