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行政公益诉讼“搭桥”助力食药安全管理

作者: 雒呈瑞    来源: 江苏法制报 2019-06-13

  “每年召开两次联席会议”,“移交公安机关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案件,应当在移交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抄告同级检察机关”……5月29日,南京市检察院与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促进食品药品安全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以更好地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促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法治建设。


  据介绍,《实施意见》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职责是充分发挥诉前程序功能,推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履职,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公益损害问题及时有效解决。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将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时,依法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裁判文书情况进行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主动与检察机关对接,在规定时限内向检察机关书面反馈自查整改情况;依法依规建立食品药品领域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开披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掌握的失信信息,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信用南京”网站集中公开展示;认真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对施以“资格罚”者,在法定期限内禁止受雇于他人企业或以其他形式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时,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认真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并严格执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防止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损害。


  据悉,为充分履行职责,建立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联动机制,《实施意见》规定双方要充分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查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等信息;建立沟通预警、刑事案件移送抄告、案件线索相互移送、刑事案件通报、交流培训等制度。在加强双方协作组织保障方面,规定每年召开二次联席会议,通报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食品药品违法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情况;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释义工作,进行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共同研究分析、统筹协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对策和措施。(特约记者 雒呈瑞)


(责任编辑:齐桂榕)

联系我们 更多

  • 健康中国头条微信
  • 中国医药报微信

电话:010-83025740
010-83025786

邮箱:wzh@health-ch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