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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7年药物研发类专利复审无效案件一览

作者: 药渡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2019-06-17

  专利无效往往与高额经济利益挂钩,社会关注度非常高。以下案件为2014~2017年药物研发类专利复审无效案件的基本信息,需要注明的是,除了贝达药业、微芯生物的为部分无效,且权利说明书修改后宣告维持涉案专利有效外,其他的都为宣告全部无效。


  ■“烟酰胺类衍生物的甲磺酸盐A晶型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2017年3月底,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上海宣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ZL201510398190.1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涉及晚期胃癌药甲磺酸阿帕替尼{N-[4-(1-氰基环戊基)苯基]-2-(4-吡啶甲基)氨基-3-吡啶甲酰胺甲磺酸盐}的晶型改进。阿帕替尼2014年12月在中国获批上市,商品名为艾坦。宣创生物于2015年左右针对阿帕替尼申请了多件“改进型”药物晶型专利,并以侵犯其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为由,将恒瑞医药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恒瑞医药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阿帕替尼,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恒瑞医药随后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于2015年7月8日提交申请,优先权日期为2014年7月8日,并于2016年4月27日获得授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涉案专利保护的甲磺酸阿帕替尼A晶型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是核心争议之一,而其中临床试验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的使用公开也是争议要点之一。有关部门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全部不具备创造性,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该案件中值得学习的是关于现有技术的理解。《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现有技术认定是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的基础,如果根据相关物性参数和描述可以将要求保护的晶型与现有技术区分开,则可以认为其具备新颖性。化学产品创造性评判的关键在于:基于权利要求保护的化学产品相对于已知化学产品在技术方案上的区别及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该区别的引入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


  ■“含有缬沙坦和NEP抑制剂的药物组合物”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请求人戴锦良就专利权人诺华公司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110029600.7)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该专利保护一种包含沙库巴曲和缬沙坦的药物组合物,诺华公司在本专利基础上开发了“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商品名为诺欣妥。案件双方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能否接受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以证明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但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不属于专利原始申请文件记载和公开的内容,也不是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内容。根据先申请制原则和专利制度以公开换保护的本质,接受日后补交数据的前提是,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必须是从原说明书能够得到的。涉案专利经有关部门审理后,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固体药物剂型”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2004年,雅培公司在中国提交了“固体药物剂型”专利,后于2012年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ZL200480024748.X)。该专利包含利托那韦或利托那韦与洛匹那韦联用的固体分散体剂型,几乎覆盖了利托那韦与几乎所有已知的HIV蛋白酶抑制剂的所有可能的组合,是利托那韦的核心专利。2013年,该专利权人变更为艾伯维。罗氏制药自2013年起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争议核心为该专利的创造性,当时艾伯维主张该专利存在反向教导,有关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对创造


  性评价中是否有反向教导做了客观认定。值得说明的是,该专利说明书中仅提供了4个利托那韦与洛匹那韦联用的实施例,不能证明单独使用利托那韦、联用利托那韦和洛匹那韦的效果。而垄断式地保护利托那韦与所有已知的23种HIV蛋白酶抑制剂所有的联用剂型,这对行业研发存在不合理的约束。涉案专利经有关部门审理后,认定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请求人江苏豪森药业就专利权人诺华公司等的第01817895.2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甲磺酸伊马替尼(格列卫)由诺华公司生产,2013年,格列卫在中国的化合物专利已经到期,豪森药业的相关仿制药已获准上市。为了防止仿制药瓜分市场,诺华公司指控豪森药业的仿制药昕维侵犯了其专利(专利号ZL01817895.2)。这是格列卫的制药用途专利,保护的是格列卫的第二医药用途胃肠基质肿瘤。豪森药业于2014年9月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以示反击。涉案专利经有关部门审理,认为因为先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已有相关文献在《柳叶刀》上发表,因此该专利虽然具有新颖性,但不具有创造性,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新型作为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的稠合的喹唑啉衍生物”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2003年3月,贝达药业提交了“新型作为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的稠合的喹唑啉衍生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7年3月获得授权(专利号:ZL03108814.7),涉及药物是埃克替尼(凯美纳)。自然人付磊、王露在2014年9月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其实早在2011年,该专利就被提出无效申请,当时双方达成和解撤销了无效宣告请求。后凯美纳在商业上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成为贝达药业收入的顶梁柱,因此再次被请求专利无效宣告。此案例中,主要争议焦点为权利要求1~8、10~14的后补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有关修改范围的规定,主要针对马库什权利要求。有关部门审理后,认定贝达药业提交的修改权利要求书符合修改要求,而商业上的成功也成为创造性参考的一部分,认为该专利具有创造性,后宣告在专利权人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此案值得学习的要点是马库什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如果一项申请在一个权利要求中限定多个并列的可选择要素,则构成马库什权利要求。马库什权利要求是一类具有特殊撰写形式的权利要求,也是化学领域特有的一类权利要求,通常是基于相似的化学结构,将具有相似活性的合理推测,对实施例化合物进行概括和归纳,进而在较大程度上拓展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因此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在化合物发明专利中被广泛运用。


  ■“具有分化和抗增殖活性的苯甲酰胺类组蛋白去乙酰化酶抑制剂及其药用制剂”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西达本胺是深圳微芯生物研发的苯甲酰胺类组蛋白去乙酰化酶抑制剂,已于2014年12月在中国获批上市,主治复发或难治性外周T细胞淋巴瘤,涉案专利为“具有分化和抗增殖活性的苯甲酰胺类组蛋白去乙酰化酶抑制剂及其药用制剂”专利(专利号:ZL03139760.3)。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由美国亨特博士实验室最早于2013年提出,其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2014年,在有关部门审理案件时,微芯生物当庭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有关部门进行审理,后在专利权人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的基础上,宣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该案值得学习的是,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改方式。《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满足所述修改原则的基础上,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用抗ErbB2抗体治疗”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涉及抗ErbB2抗体(赫赛汀)的药物制品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200610008639.X。2014年,自然人张某就此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相关权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有关部门审理后,认定通过全面对比,明确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容器等包装特征及将治疗异种移植人类乳腺癌肿瘤的裸鼠的药物组合物用于治疗人患者,由此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后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药渡供稿)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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