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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文 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

作者: 陆悦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食品药品网 2019-06-20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 陆悦) 近日,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规范和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近年来,食品药品监管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中央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形势和监管体制机制调整需要,支持地方大力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央财政于2019年设立了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作为专项转移支付进行管理。本次印发的《暂行办法》共18条,对补助资金的定义、部门职责、分配下达和监督管理等事项作了全面规定。


  《暂行办法》明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抽查检验等监管工作支出,以及与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及运维、人员队伍建设等支出。财政部负责审核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补助资金预算并下达,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负责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省级行政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地方实施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具体项目实施工作等;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编报本行政区域绩效目标并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暂行办法》对补助资金的分配下达予以规范。要求补助资金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体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政策和工作重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助资金实施分级管理。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并明确了分配因素、权重和具体计算公式。同时,根据《预算法》等预算管理规定,明确了绩效目标申报和补助资金下达程序与时限,以及资金支付、结转结余管理和政府采购规定等。


  《暂行办法》还加强了预算绩效管理等监管措施。要求地方各级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和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对补助资金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对地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暂行办法》聚焦防范化解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风险,规定了一些重要制度措施,以避免资金分配的主观随意性,有利于保持资金分配的稳定性、连续性,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同时对补助资金开支范围作了禁止性规定,增加了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暂行办法》还明确,补助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届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食品药品监管的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查看原文:《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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