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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锤:加多宝虚假宣传向广药集团赔偿100万元

作者: 广文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食品药品网 2019-08-18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8月16日晚间,白云山(证券代码:600332)发布《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称,该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及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关于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虚假宣传纠纷一案(“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收到最高院关于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虚假宣传纠纷一案(“2 号案”)的《民事判决书》;公司全资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收到最高院关于加多宝中国虚假宣传纠纷一案(“3 号案”)《民事判决书》。


  白云山公告称,最高院判决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相关广告词,赔偿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共计100万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至此,加多宝和王老吉一项长达5年之久的广告纠纷,也落下帷幕。


  公告显示,法院判决武汉加多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潇湘晨报》上发布包含“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广告词的广告,以及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广告词的产品包装;判决加多宝赔偿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共计100万元。另外,驳回广药集团、王老吉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书认定加多宝在商标许可合可终止后,为保有在商标许可期间对红罐凉茶商誉提升所做出的贡献而享有的权益,将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的基本事实向消费者告知,主观上并无明显不当;在客观上,加多宝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原来的红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凉茶了”广告语并不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并未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王老吉和加多宝已多次对簿公堂。2014年5月,广药集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始至2012年5月19日止因侵犯广药集团“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亿元。2015年1月22日,广药集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因侵犯“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由10亿元更变为29.3亿元。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红罐包装装潢案的终审判决中认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2018年7月27日,广药集团发布“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诉讼结果的公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4.4亿元,驳回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加多宝表示,广药和加多宝双方在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期间,是合作关系,并依据协议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加多宝根本不存在所谓侵权问题,当时发布声明称不服从一审判决,并立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不会生效。


   2019年7月1日,加多宝官网发布其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就“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裁定的公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认为,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内容与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同日晚间,王老吉方面回应称,本次案件是关于加多宝公司在2010年5月9日后继续使用王老吉商标的侵权赔偿案,广东省高院一审判决加多宝赔偿14.4亿,后双方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裁定,该案件将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并不意味着最终的判决。王老吉表示会全力做好该案件重审的各项工作。


  从商标之争、包装之争,再到后来的广告之争,王老吉和加多宝这凉茶纠纷持续了五年之久。(广文)


(责任编辑:郭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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