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 作者:姚志宏、严华云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09-06 07:39

    江苏出台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首次在地方性立法中明确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新闻媒体责任

2007年12月24日

    据中国医药报江苏讯 记者姚志宏 通讯员严华云报道 日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该省第一部药品监管地方性法规。《条例》首次在药品监管地方性立法中明确了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新闻媒体责任,着力解决药品违法广告等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条例》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违法药品广告警示制度,对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药品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警示,并向社会发布科学、正确的药品信息;对发布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药品,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暂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并予以公告;新闻媒体发布违法药品广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发布国家禁止的药品广告,被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以及发布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或者其他虚假药品广告,被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条例》还首次在我国药品地方性立法中明确了药品召回制度。《条例》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通知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停止销售、使用,同时要主动召回药品,并向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该药品。 
    此外,《条例》还针对药品执法过程中反映比较强烈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药品时不开具销售凭证、药品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在多家企业兼职、零售药店药师不在岗时向用药者销售处方药以及“一药多名”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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