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法文书无小事

  • 作者:郭永锋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09-06 10:38

    药监执法文书是药监执法人员执法工作情况的书面体现,药监执法文书的规范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执法人员执法程序的规范与否。尽管药监系统在规范执法文书方面作了不少的努力,制定了统一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执法文书的规范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不信,有例为证----其一,稽查队员小A在整理几天前的稽查执法文书时,发现对一家已经实施当场处罚的药店没有做调查笔录,也没有记录查处情况,而所处罚药店当事人已经缴纳处罚款。小A感觉已经处罚了再做调查笔录不合法,就私下根据模糊记忆补上了调查笔录。 
    其二,某稽查小组根据举报对一家药店进行突击检查,没收假劣药品后,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处罚,但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只写了处罚现金××元,而没有将没收假劣药品写进去。当发现这一问题时,被处罚相对人已经缴纳了罚款。 
    以上只是笔者遇到的两个典型案例。从这两个案例来看,对于履行净化药械市场的职责来说,药监执法人员无疑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但就执法的情形来说,在执法文书方面有待进一步规范。笔者认为,出现这种失误,除了没有认真对待执法文书规范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心理因素,即:重视实际执法,轻视规范执法文书。这种心理是错误的,因为执法文书本身就是实际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文书的不规范,也就是实际执法的不规范。同时,其后果也很严重:首先,违背了依法行政的要求,因为依法行政也包括依法规范执法文书;其次,在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因为相对人有权利要求药监执法人员履行规范法律文书的义务),也可能导致执法文书存在效力瑕疵;最后,也损害了药监系统在群众中建立起来的良好执法形象。
    总之,执法文书的规范,不仅仅规范的是执法文书,它体现着执法人员的执法综合素质,代表着药监执法队伍的对外形象,更维护着法律的尊严。所以,我们在具体执法中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切实树立规范执法文书无小事的正确心态。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