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不再“自由”

  • 作者:王江水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14-09-06 07:19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安徽省宁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选择建立“基准”制度,自由裁量将不再“自由”。 
    结合近年来执法工作经验和实际,该局确定在处理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实施自由裁量时,应遵循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和案卷排他原则。并按照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五类,对各类违法行为,确定相对统一的处罚幅度。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区别不同情形,依法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不同违法行为人实施的同类或近似的违法行为,参照基准统一量裁,给予同等的处罚,防止“同案异罚”。自由裁量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责任制考评指标体系,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作者单位:安徽省宁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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