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局采取六项措施强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防止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云南省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按国家关于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要求,日前采取六项措施全面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监督管理。
一是与州公安局召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联席会,共同研究强化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监督管理措施。
二是州内药品批发企业必须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验收,并报省局批准,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格后,方可继续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凡不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得再购进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对已购进药品的现有库存情况进行清点,并在有效期内售完为止。
三是药品零售企业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除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外,一次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四是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目录,加大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力度,特别是对药品销售环节的检查力度,掌握所辖各药品生产企业和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生产、经销、流向和库存情况。发现问题和异常情况时,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
五是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应当核实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身份证明等情况,无误后方可销售,并跟踪核实药品到货情况,核实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备查。
六是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得委托生产。州内药品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境外厂商委托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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