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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据中国医药报四川讯 记者於红焰报道 自5月1日起,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做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时,对从轻、从重、减轻处罚等自由裁量权不但要遵循具体实施标准,而且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4月10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了《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对全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适用规则》共二十条,规定了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对从轻、从重、减轻处罚等作出了具体的解释,对9种经常发生、危害后果较重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详细的实施标准,并确立了说明理由制度,要求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该局规定省、市、县三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上级药品监管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管部门不遵循《适用规则》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对违反《适用规则》构成执法过错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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