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湖南就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标准作出规定
据中国医药报湖南讯 记者彭燕 通讯员夏三牛报道 “药品仓库为独立建筑,仓库为框架结构,不得设在居民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仓库使用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这是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出台的《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标准(暂行)》规定的。
2009年12月16日下午,湖南省局就湖南省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设置标准举行了听证会。该局在充分尊重听证代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完善了符合全省客观实际的《湖南省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设置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的有效期为两年。
采纳听证会代表的意见,湖南省局取消了药品仓库“不得设在地下层内”的规定,将“药品实行立体多层货架存放”修改为“应设置与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药品立体多层货架”。此外,还补充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确保企业的信息数据不被泄露”的规定等。
据悉,湖南省局还将制定该《标准》的配套规定——湖南省药品批发企业配送站管理办法,以利于相关药品批发企业更好地适应新医改的要求。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2017中国食品药品网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089号 京ICP备17013160号-1
《中国医药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药品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