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监管责任 体现政府负总责<br>浙江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 作者:赵庆胜、汪建强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09-06 07:43

    编者按
    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到浙江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时,浙江省政府向检查组汇报了部分领域食品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后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及调研情况。随后,浙江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继续积极着手研究,加快协调工作步伐,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督。日前,浙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保健食品许可和监管等予以明确。这是地方政府积极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各地加强食品安全法规配套建设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据中国医药报浙江讯  特约记者赵庆胜  记者汪建强报道  日前,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对部分领域食品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后出现的空白进行梳理分工,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意见》共12条,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保健食品许可和监管等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方面,在国家另有相关规定前,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食品小作坊加工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领域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各监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查处,各市(县、区)政府组织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该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对于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许可和监管,《意见》规定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现场制售食品行为暂不设生产经营许可,其中糕饼店等加工、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为主的食品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干式点心和湿式点心餐饮类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上述行为如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即时加工、当餐供应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连锁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作简单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配送企业的监管。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咖啡店、茶楼等为顾客提供相关餐饮服务的,暂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意见》要求在法规规章对餐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管职责分工未明确前,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集中消毒企业提供的餐具安全的监管。
    对于保健食品许可和监管问题,《意见》明确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已到期的,可延长至国务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时为止;《条例》出台前,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涉及新发证和许可证变更事项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具临时审核通知书。《条例》实施前,原持有《卫生许可证》或新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均可以经营保健食品;新申办专营保健食品的,暂不设经营许可,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最后,《意见》强调各地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于《意见》没有明确或新出现的事项,各地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办法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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