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调整新开办零售药店经营条件

  • 作者:中国食品药品网
  • 来源:SFDA网站
  • 2014-09-06 07:44

    据SFDA网站讯  为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百姓用药安全、有效、方便、价廉,近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明确从2010年5月起调整全省新开办药品零售药店经营条件。 
    通知对新开办药品零售药店人员条件、经营场所条件、管理条件做出明确。要求在设区市所在地经营处方药的单体零售药店应至少配备一名执业(从业)药师、一名药师;在县城的单体零售药店应至少配备一名执业(从业)药师、一名药师或两名药师。在县城以上城区新开办的单体零售药店的营业场所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进一步提高县城以上城区新办零售药店经营条件。 
    通知要求,药品零售药店全面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凡在县城以上城区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经营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目录内药品。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和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要求,引导零售药店合理布局。在县城以上城区中药店已相对较密集并能满足群众需求的区域审批新办零售药店应从严掌握。积极鼓励支持在城市新区、新建居住小区和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村设置零售药店。在乡镇、村开办的零售药店仍执行现行标准。 
    通知提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行政指导提醒服务”。对新办的零售药店,在接到筹建申请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进行行政指导提醒服务,为申请人分析药品零售行业发展态势、竞争状况,了解其对药品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的掌握程度,向其宣传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各设区市、县局应按许可权限对申请开办零售药店的主要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进行培训。积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对设在县城以上城区新办的连锁门店(直营店)其它条件仍执行现行标准,但每个直营店也应至少配备二名药师(含中药师)。强化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情况的监督。结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认证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加大对零售药店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情况的监督。对一年内检查发现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人员三次不在岗的零售药店,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通知强调,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审批新申办的零售药店,不得降低相关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零售药店设置状况、基本药物制度实施需要、方便群众购药和促进医药零售业健康发展要求等,适当提高当地(城区)新办零售药店的设置条件。各地在零售药店设置审批等监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要加强日常监管,促进零售药店规范经营,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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