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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
据SFDA网站讯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规范(试行)》,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药师)为消费者提供的药学服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规范从药学服务管理、执业药师(药师)药学服务内容标准、药学服务培训及药学服务监督四个方面对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药学服务进行了规范。要求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药师),制定服务公约,公示执业药师(药师)照片、在岗时间及工作职责等内容,对执业药师(药师)定期组织培训、考核,并建立相关档案。
同时要求,执业药师(药师)要对患有慢性疾病的长期顾客建立药历;在接受咨询时,要正确介绍所经营药品的作用、用法、不良反应、配伍禁忌、注意事项、同类药品的不同特点以及对疾病的预防知识。正确指导顾客合理使用药品,在调配处方药时,要严格进行审方、配药、核对、指导,确保处方药调配的合规合法,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
药学服务规范中还明确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学服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于不按规定开展药学服务或者借药学服务之名向顾客提供虚假信息,蒙骗消费者的将记入诚信监管档案并给予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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