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严格实行药品安全政府领导责任追究制
据中国医药报浙江讯 “各级政府要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要求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正常监管执法”。近日,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责任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药品安全的责任追究,严格实行政府领导责任追究制。
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浙江等8个省市开展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试点。浙江省委、省政府相继做出决策部署,将药品安全纳入维护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着力构建政府“负总责”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浙江省委出台《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要求“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食品药品基层基础工作。”《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将食品药品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纳入“富民惠民”十大工程。浙江省政府同意印发省级专项规划《浙江省药品和餐饮安全“十二五”规划》,确定了“构建权责一致的安全责任体系”等八大任务。
围绕省委决定和“十二五”规划要求,浙江省委组织部将药品和餐饮安全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市、县(市、区)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分别占到总分的1.2%和0.6%。在浙江省政府新出台的发展方式转变评价指标体系中,药品和餐饮安全作为“社会公平指数”分别占总分1%和0.5%。浙江省还将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纳入“平安浙江”考核体系。
为确保省委决定和“十二五”规划落到实处,近日,浙江省政府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责任的意见》,明晰细化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涉药单位的责任,特别强调“建立药品安全评价机制,将药品安全纳入各级平安建设、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发展方式转变评价的指标体系;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投入,切实保障示范创建、专项整治、检验监测等工作正常开展”;再次重申“各级政府要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要求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正常监管执法”; 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制和问责制,严格实行政府领导责任追究制”。该意见强调,由于领导不力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据悉,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抓住有利时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推动落实药品安全责任,着力构建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为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该局正集中力量开展“区域药品安全状况评价方法”课题研究,努力探索科学合理、客观全面的药品安全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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