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采取多项措施切实加强<br>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准入管理工作

  • 作者:中国食品药品网
  • 来源:SFDA网站
  • 2014-09-06 07:49

    据SFDA网站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具体安排,近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准入管理工作7项措施,切实加强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供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生用餐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是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意义。明确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严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准入关,扎实履行好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监管职责。
    二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科学选择安全可控有效的供餐模式。明确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供餐必须坚持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向餐饮服务企业(单位)购买供餐为辅,家庭(个人)托餐为补充的模式,原则上不提倡家庭(个人)托餐。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向学生供餐的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对学校食堂硬件建设达不到许可标准的,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和没有学生寄宿的学校可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方可供餐。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标准,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偏远地区规模小且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或教学点的托餐点,由托餐点个人申报,学校、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同意,并与学校签订供餐合同(协议)方可供餐。
    三是加大投入力度改善条件,优化供餐环境。各地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有效机制,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
    四是严格要求,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必须严格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落实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五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防范能力 。食堂、供餐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家庭(个人)托餐点的食品安全负责人(管理员)从业人员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所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执业,学校应建立健康管理档案,每年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六是规范管理,严格学生供餐准入退出机制。对餐饮服务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的学校外供餐实行退出制度。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采购和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食品的;供餐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学校组织的测评中连续两次不合格者。经核实后停止其供餐,退出供餐准入资格。
    七是突出监管重点,强化监督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把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单位)、托餐点纳入监管目标,作为监管重点,强化监督检查,增加指导和监督检查频次。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关键环节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敦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停止其供餐业务,并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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