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发布

  • 作者:许琳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09-06 07:50

    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记者许琳报道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飞行检查办法》),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含义、实施原则、实施情形、职责分工,以及检查程序、内容、结果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确保飞行检查的针对性,《飞行检查办法》规定了四种可以实施飞行检查的情形:一是餐饮服务单位涉嫌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二是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是餐饮服务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四是其他有必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
    为确保飞行检查工作依法、审慎、及时、客观、公正进行,《飞行检查办法》规定:实施飞行检查应经组织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飞行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不少于3人,由组织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以及对被检查单位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媒体记者参加;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协助、配合飞行检查组进行检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记录应有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餐饮服务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陈述、申辩。
    为确保飞行检查的突击性,《飞行检查办法》设立了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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