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药品广告监督管理规定

  • 作者:中国食品药品网
  • 来源:SFDA网站
  • 2014-09-06 07:50

    为切实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近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着力健全药品广告监管管理长效机制。 
    
    根据《规定》,甘肃省药品广告监管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省局负责全省药品广告的审查和外省药品广告发布的备案,对省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广告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督察;省局稽查局负责省级重点大众媒体、刊物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药品广告的监测检查;各市(州)局)负责辖区内市级重点大众媒体、刊物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药品广告的监测检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大众媒体、刊物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药品广告的监测检查。 
    
    《规定》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药品广告,应责令发布违法广告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并依法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严重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各市州局在收集违法违规药品广告有关证据,核实其广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做出在辖区内暂停销售该药品的决定,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进行整改,要求在原刊登违法广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同时,在市州局网站予以公告。在三个月内,有两个以上市州局对同一企业的同一品种因发布违法广告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药品,省局稽查局监测省级各类媒体发现严重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省局将做出在全省暂停销售该药品的决定,并在省局网站予以公告。各市州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已采取暂停销售措施企业的跟踪检查,保证措施到位。对暂停销售的药品,应责令生产或经营单位送检或监督抽验。对检验不合格的药品,依法查处;对违反暂停销售决定、继续销售该药品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甘肃省局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确定负责药品广告监测监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并定期将监测检查情况通报和上报。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广告发布企业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企业及品种一律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监督管理参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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