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品种实行定点生产试点<br>四部门将建立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协调机制
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记者王春梅报道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对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中用量小的个别品种实行定点生产试点,以更好地保障基本药物供应。有关部门拟于今年11月公示初选品种,2013年一季度公布定点生产品种、采购价格、定点生产企业招标标准和规则,并正式启动定点生产企业招标程序。
根据四部门同时下发的实施方案,将建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成的“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协调机制”,负责确定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实施方案,确定定点生产品种,确定招标选择定点生产企业的标准和规则,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的牵头组织工作;卫生部负责制订定点生产品种清单等;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定点生产品种的统一采购价格;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制订招标选择定点生产企业的标准和规则,参与定点生产企业招标工作,中标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生产企业的日常质量监管;国务院医改办公室负责对试点政策研究协调,统筹与医改其他政策之间的衔接。
试点工作中,将先期选择5~10个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化学药品种开展试点,目标是解决市场供应不足或供应不稳定的问题,对定点生产品种各地不再单独进行基本药物招标。定点生产企业应具有综合实力强、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高、既往生产销售情况好、原料药配套能力强等条件,能够保障品种稳定供应。每个试点品种的定点生产企业原则上为2家,定点生产企业招标每两年1次。试点品种价格采取政府定价管理,应保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有助于调动生产企业的积极性。部分基本药物定点生产不影响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整体安排,定点生产中标不作为企业参与其它药品招标采购的优先条件。
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各地公立医院采购定点生产范围内的基本药物品种时,优先按照国家发改委确定的统一价格采购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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