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涉嫌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移送规定

  • 作者:袁福国、刘文斌、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09-06 07:52

    据中国医药报湖北讯  记者袁福国  通讯员刘文斌  刘刚报道 经湖北省政府同意,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与省公安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涉嫌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完善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规定》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各自在涉嫌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移送中的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得借故拖延移送。对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不按规定受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规定》进一步规范了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和具体联络员,定期不定期地举行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应当通报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及侦办工作等情况,决定重大活动联合行动计划,联合开展案件信息披露,研究和分析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案情社会影响较大、情况紧急,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公安机关立案后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出具书面的鉴定结论。各级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工作中不得相互收取费用。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