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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为医疗用毒性药品“划界”
据中国医药报福建讯 日前,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经营管理,保证医疗需求,防止发生中毒等严重事件,福建省药监局对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做出新规定:
一、毒性药品的批发业务,由省药监局认定的单位经营,零售业务由设区市药监局认定的单位经营,并报省药监局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二、各级药监局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设置毒性药品批发、零售网点。市所在地原则上可设置1~2家、县(市)级设置1家批发企业。为了便于日常监管,已确认的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可优先考虑。零售连锁总部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零售连锁总部除对连锁门点配送毒性药品外,不得对外经营毒性药品。
三、保证毒性药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流失。毒性药品必须储存在具有安全设施的专用仓库(柜)内,严格执行双人双锁、专人保管和专账记录,并实行色标管理。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四、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中药厂购进毒性中药材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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