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支招

  • 作者:李皓;章晓东;金
  • 来源:跨国医药报
  • 2014-09-06 09:26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老百姓对保健食品的需求持续增加,保健食品安全也开始备受关注,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越显重要。

  然而,处于转型期的我国保健食品市场产品丰富多样,但质量参差不齐,本文作者结合浙江省兰溪市保健食品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如何从源头上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做好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进行了细致的探讨和研究。

——编者按

  问题与疑窦

 

  问题之一:我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投资上亿元的企业不超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总数的5%。受财力影响,多数企业对保健食品的研发投入较少。一般研发新药的投入动则上亿元,而研发一个保健食品的投入只有30~50万元左右,所以保健食品企业的低投入不可能研发出高质量的产品,其产品也只能在低水平、低质量上徘徊。

  在保健食品研发注册过程中,还经常遇到和药品研发注册过程一样的问题,有的企业编造实验数据和资料,伪造实验图谱,从其他企业购买注册检验样品。在多数情况下,国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自身并无研发人员,他们都是委托其他研发机构开展工作,但是专业的保健食品研发人员并无实际生产经验,其开发出来的产品,有的在实际生产销售过程中质量安全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例如在实验室样品试制过程中产品质量是稳定的保健食品,但是进入市场后其产品质量表现出了不稳定性,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

  问题之二:部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反GMP生产规范,原料采购管理不规范。首先企业对原料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的审计与评估流于形式,对主要物料供应不能做到批批检验。其次是保健食品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松懈。主要体现在生产车间洁净级别和制水系统设计不规范,产品极易受到微生物污染,企业随意变更生产工艺,灭菌时间、灭菌方法等严重违反工艺规程。第三是非法添加化学药品。例如在抗疲劳类保健食品中添加枸橼酸西他那非,减肥类添加芬氟拉明,降糖类添加盐酸二甲双胍。第四是保健食品企业经营者法律法规意识淡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保健食品安全生产大打折扣。

  问题之三: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的通知》的规定,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未通过GMP审查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要停止其所有的生产活动。而现实情况是通过GMP审查的保健食品企业不多,多数企业仅仅拥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企业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擅自委托生产,或者在未通过GMP审查的企业、车间生产保健食品,其产品质量令人堪忧。

  由于保健食品研发周期相对较长,短则2~3年,长则10多年,成本相对较高,致使一些不法商贩通过盗用产品批准文号、标志、生产许可证,抢注商标等手段非法生产保健食品,寻机游离监管范围之外,其产品的质量安全令人堪忧。

  还有一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牟取暴利,在广告宣传中“夹带”不科学、显示功效的宣传语,例如“疗效最佳”、“无效退款”等;利用患者来信、明星代言等形式,凭借电视、网络等媒体夸大宣传,从而误导消费者。还有个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擅自更改产品说明书,增加保健功能,扩大适用人群等手段促销其产品。

  问题之四:审批与监管脱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监管。虽然国家早已出台《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等10多部保健食品法律法规,但是法律规定的监管主体不统一。目前保健食品的审批权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保健食品的日常监管主体却有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多个部门,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到位,所以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盲区。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没有审查、审批职能,使得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纵向断层,审批注册与日常监管横向脱节,严重制约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的监管。

  由于保健食品审评审批与产品标准偏低,导致保健食品产业的创新性不强。现行保健食品审评机制不科学,门槛过低,未建立保健食品退市、淘汰机制,产品批准证书未规定有效期;保健食品的技术标准落后,标准缺乏权威性,对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缺少有效措施,不能对保健食品质量进行全方位控制,例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控制,农药残留污染、重金属及其他化学污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控制等。种种原因导致现有市场上一些保健食品在低水平重复,技术含量不高,质量安全指标不全,而且产品极易被假冒、仿制。

 

  对策与建议

 

  对策之一:首先要严把注册关,开展注册核查。企业应提高保健食品注册设计质量安全意识,增加新型保健食品研发力度,提高开发产品的品质和档次,提升市场竞争力,做大企业。同时监管部门要强化保健食品安全性要求,严把保健食品上市关,开展批准文号清理以及再注册,健全保健食品审评机制和退市淘汰机制,加强对研发试验过程中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与GMP审查相结合,防止数据、资料造假,检验用样品抽样应从“静态”变为“动态”,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对策之二:要创新监管模式,严厉打击违法生产行为,监督企业严格按照GMP标准生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保健食品企业监管档案,掌握企业基本情况,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针对性较强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案,规定具体的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频次,将常规检查和飞行检查相结合。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GMP》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开展保健食品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建立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档案以及安全监管信用档案,让企业在政府的监管政策下彻底放弃违法经营思想,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联合质检、工商、卫生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查处不按GMP组织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篡改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标志的行为,依法取缔盗用批准文号、冒用保健食品标志、生产假冒保健食品、无证、无照擅自生产保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对策之三: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办法》,整顿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秩序,严禁疗效宣传、虚假宣传,重点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篡改审批内容及宣传疗效的保健食品广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广告审批监管职能,做到“审批与监管”并重,改变以往“重审批轻监管”的现状,对已登记备案的保健食品广告,要加强新闻媒体和因特网日常监控,建立保健食品广告监管长效机制,一旦发现违法宣传要严肃查处,特别要加强与工商部门沟通联系,对违法的保健食品广告要及时移交、处理和反馈。

  对策之四:要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在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要明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主体,并赋予其全面监管保健食品研发、注册审批、广告宣传、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将保健食品纳入到监管同一体系中。

  对策之五:要强化宣传培训,提升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首先是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保健食品基本常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保健食品的监管,引导消费健康消费,努力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参与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其次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宣传保健食品知识,提高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第三要加强保健食品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可以采取专门培训、上挂锻炼、外出考察学习等形式。特别要加强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审批人员思想作风建设,严肃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依法行政,确保审评审批的公平、公正,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保健食品监管队伍,提升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作者单位:浙江省兰溪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相关阅读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