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去华丽外衣 化妆品名称更规范
编者按
“××牌特效美白面膜”、“纯中药强效瘦脸霜”、“数码美白晶亮防晒眼霜”……这些复杂的化妆品名称如迷眼乱花,往往让消费者在选择产品的时候少了几分理性,多了些许盲目。为了规范化妆品的命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了《化妆品命名规定》(以下简称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以下简称命名指南)。规定明确了化妆品命名的原则、禁用内容等,与规定配套印发的命名指南列举了化妆品命名时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
三大背景催生命名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化妆品工业生产销售额平均每年保持10%~12%的速度持续快速增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化妆品处有关负责同志说。统计显示,1980年我国化妆品工业生产销售额为3.5亿元;到了2007年,销售额飙升至1200亿元。蓬勃发展的化妆品工业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曾经奢侈的化妆品,逐渐成为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日用品。
“然而,部分企业利用消费者对美丽的向往,在名称上大做文章,如极致、特效、换肤、抗敏、红外线……”该负责同志一口气列举了时下化妆品热衷使用的诸多词语。他指出,这些带有绝对化、虚假性、夸大性词意的词语以及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使得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无法获得客观准确的信息,是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骗。
与化妆品名称混乱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消费者对化妆品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近年来发生的化妆品安全相关突发事件均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足以说明人们多么在乎化妆品安全。”该负责同志说,“规范化妆品命名,让消费者明明白白购物,是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步。”
产业快速发展、产品命名乱象、公众安全诉求,这三大背景互为合力,推动了《化妆品命名规定》的诞生。命名规定明确了化妆品名称禁用的8种内容,并指出化妆品名称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不存在“药妆”概念
在《化妆品命名规定》的禁用名单中,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位列其中。对此,正在使用法国某品牌“药妆”的陈茜感到困惑。在她看来,现在医学美容很流行,很多人都喜欢“药妆”,为什么化妆品名称不能提疗效?
“化妆品不是药品,我国的化妆品法规也从未出现所谓‘药妆’的概念。”该负责同志说。记者了解到,我国把化妆品分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类。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类别,即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条例还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著有适应证,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该负责同志指出,疗效是针对疾病而言,一定有与之对应的适应证。而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是指具有某些特殊功能作用的化妆品。“比如育发化妆品,它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但不能说它可以生发,让无发者直接长出头发。两者之间有根本区别。”他说,“所谓‘医学美容’、‘药妆’的风行,与消费者追求快速美白、快速除斑等心态有关,认为跟药物、医学沾边,效果就会更迅速明显。商家就是利用了消费者这种急于求成的心理。”
因此,为了指导化妆品生产企业规范命名,命名指南既明确了禁用语,还规定了可宣称用语。例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构建化妆品监管的网络
尽管《化妆品命名指南》列举了一定数量的禁用和可用词语,但在实际使用中,这些词量远远不够。“下一步我们将逐步建立化妆品命名禁用语数据库,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命名工作。”该负责同志介绍,数据库建成后,企业在命名产品的时候就可以及时查询哪些词是禁止使用的。
规范化妆品命名只是化妆品监管工作的一部分,更多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一张化妆品监管的大网正在构建。
据介绍,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致力于推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工作,组织制定《化妆品许可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等。《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已于近期出台。
该负责同志指出,我国化妆品原料安全标准的基础工作较为薄弱。针对这一现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启动原料安全标准建设,将拟定10种化妆品原料安全标准和15种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标准。“与此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在加强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和完善技术审评、技术评价等机构,以提高化妆品许可工作的科学性。”
相关链接
《化妆品命名指南》(节选)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责任编辑:)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2017中国食品药品网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089号 京ICP备17013160号-1
《中国医药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药品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