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散装食用油监管实施无缝对接

  • 作者:朱克华 孙 红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09-15 14:50

图为蚌埠市局执法人员对餐饮单位使用的食用油进行检查。 


  近年来,散装食用油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一直以来,食用油由多部门监管,使得散装食用油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易掺假掺杂,“地沟油”也混迹于其中,全国各地“地沟油”流向餐桌的事件屡有发生,如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安徽省蚌埠市用一年时间对本市散装食用油的现状进行了调研,并提出监管对策,着力从根本上解决食用油安全问题。

  据了解,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调研与实施方案,已引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高度重视,并拟将此措施作为经验向全省推广。

   市场占据半壁江山

  目前,蚌埠市共有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14家,其中有4家大型生产企业,年产销量11.3万吨,占全市成品食用油总产销量90%以上。有3家食用油生产企业具备原油压榨生产线,其余生产企业原料油均为外购。现场制售传统工艺芝麻油经营户90户,分布在各大农贸市场,年销售量13.6吨。

  全市有44家散装食用油经营户,主要以零售为主,年销售量为170多吨,其中有一家规模较大的食用油经营户,储油罐能容纳1500吨食用油的储量。

  从调研情况看,全市食品生产和餐饮单位采购使用散装油年度总量约在150吨左右。散装食用油主要销售到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饮、大多数食品流动摊贩和学校食堂,以及经济条件不好的农户家中。

  市区共有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近1万家,其中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经营户约6000家,散装食用油占据一定的市场。

  目前市场上供应的散装食用油主要有色拉油(大豆、葵花子等)、花生油、棕榈油、橄榄油、山茶油和芝麻油等,价格高低不等。但不论哪种掺假售假现象都屡禁不止,个别食用油生产企业把便宜的棕榈油等混进价格较高的色拉油,再以色拉油的价格销售;有些食用油经营户在销售价格高的食用油中也会掺入价格低的食用油销售,从中赚取利润。不法商贩为获取利益最大化,甚至将回收餐厨废弃油脂、工业用油也掺入散装食用油中销售。由此,散装食用油从生产、批发到零售商等环节,都存在掺假情况,百姓仅凭眼观难以发现质量问题,只有通过检测等技术手段才能识破掺假售假行为。

  一旦消费者买到质量问题严重的食用油,很难追踪溯源,有效核查。同时,散装食用油储存容器不符合国家要求。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食用油多采用塑料桶和玻璃器皿包装,其中以塑料桶包装为主。有些不具食用油包装条件的小型生产企业采用塑料桶分装销售,其包装容器(塑料桶)质量不符合要求;还有食用油经营户在销售散装食用油过程中,其储存散装食用油的容器(塑料桶)质量也多数不符合规定。

   监管举措具体可操作

  针对调研情况,不久前,蚌埠市出台了《蚌埠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食用油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强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了《蚌埠市开展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食用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各地监管散装食用油提出明确要求,防止劣质食用油和“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消费环节。

  加强宣传引导。一是充分发挥社会共治的力量,营造食品安全人人关注的氛围。充分利用媒体、报刊和举办食品安全进社区等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和普及食用油的相关营养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使消费者在购买食用油时明白如何鉴别各种食用油,避免购买劣质食用油。切实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让百姓了解散装食用由存在的危害,自觉抵制“问题”散装食用油。二是加强对食用油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

  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行政许可相关规定,使从业人员了解、掌握食用油预包装、标签标示、进货查验等相关规定,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高自律意识,自觉守法经营。

  健全制度保障。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使监管部门有法可依,堵住各种有机可乘的漏洞。通过实地调研,针对散装食用油各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散装食用油作坊。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抓手,全市联动、各监管部门配合协作,对散装食用油进行专项整治,禁止销售散装食用油,切实解决食用油安全问题。

  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办公室总牵头的作用,整体推进辖区内食用油的监管,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落实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四员”制度,强化网格化管理。加快食品监测机构建设,整合食品监测资源,增加检验设备投入,完善检验检测项目,提高检验专业人员能力,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必须的人力保障和技术手段。二是强化食用油全过程监管。严格成品食用油生产企业行政许可,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才能从事成品食用油加工、分装、销售,并建立健全生产食用油原料的进货台账、销售记录,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符合要求的食用油储存容器,对成品食用油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进行预包装销售,并注明标签标示内容。规范成品食用油经营行为,加大对食用油经营户的检查力度,经营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才能经营成品食用油,并要求经营户建立健全成品食用油购销台账,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禁止销售“三无”桶装食用油、散装食用油和标签标示等不符合规定的食用油。充分利用抽检等手段,及时排查食用油存在的安全隐患。三是对散装食用油进行市场整治。依据市政府下发的食用油监管的文件,发挥市食安办统筹协调作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食用油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进行市场整治,查处未经许可生产、加工、分装、经营食用油的企业和食用油包装、标签标识等不符合规定的企业,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企业和餐饮单位采购、使用“三无”食用油和散装食用油,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散装食用油的“小作坊”,以及储存运转散装食用油的“黑作坊”、“黑窝点”,禁产禁售禁购散装食用油。四是加强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在餐饮服务单位加强对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和处理台账,监督餐饮服务单位与餐厨废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餐厨废弃物、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加快食用油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网络、报刊定期发布食用油安全信息,动态掌握市场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强化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守法经营,加强诚信自律意识,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食用油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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