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查处药品案件中“失联”当事人

  • 作者:陈胜军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09-23 20:08

        笔者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这样一个现象,当事人在药品被执法人员扣押后就“失联”了,他们打的“如意算盘”是只愿损失被扣押的药品,不愿再受到另外的行政处罚,即采取一种“断臂求生”的方法,这类案件当事人多为流动药贩。这种违法者在药品案件查处过程中玩“失联”的做法,给对其依法处以应有的惩罚带来困难。笔者认为,在处置这类案件时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才能依法查处“失联”违法者。

  一是证据固定要快、准、实。查处这类案件要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相关事实证据等进行审定核实,并以现场检查及调查笔录等形式予以固定确认,防止当事人“失联”后出现取证难的问题。

  二是对涉案药品在扣押前应做必要的抽样,并当场送达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告知书。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固定涉案物品的事实,不放过当事人可能出现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事实;另一方面又可以延长扣押期限,为进一步调查争取时间。

  三是依法处置扣押药品。处置扣押药品主要依据《行政强制法》,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依据《行政强制法》,处置扣押药品主要有三种结果:没收、销毁、解除。假如目前无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解除扣押措施;超过扣押期限的也应解除扣押,而且解除扣押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通知“失联”当事人。同时,对于超过扣押期限已解除扣押措施的,并不影响案件继续调查处理,查到有违法行为的,该没收的药品依法没收,该销毁的依法予以销毁。

  四是不应忽视“失联”当事人应有的权利。执法人员一定要注意,如果因当事人“失联”而该走的程序没有走,当事人该有的权利没有告知,会导致自身被动甚至涉及程序违法。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节点:1.扣押药品时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2.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相关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当事人“失联”的情况下应以公告等方式送达;3.扣押期限到期解除扣押的要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失联”的也应以公告方式告知;4.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当事人“失联”的情况下也应以公告方式送达;5.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按规定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失联”当事人也应以公告方式通知。(作者单位:江苏省灌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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