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管理

  • 作者:计周正 张雅馨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12-02 13:31

  本报讯  截至目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累计发布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公告4期,注销62家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其中企业因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而被注销的10家、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24家、因《药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而被注销的26家,有效净化了广东省药品流通市场。据悉,广东省局为建立药品经营许可退出制度,制定发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适用范围、应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情形以及不同情形的注销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细化了应当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的范围。明确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被依法全部核减的”以及“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连续6个月或1年内累计9个月未经营药品的”两种情形,应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解决了长期以来药品经营企业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而监管部门无法直接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管难题。

  《规定》还规范了注销办理程序,将应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情形分为“企业提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要求”、“原发证机关直接公告注销”、“宣布《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其他符合法定应予注销情形”四类,并逐一规定了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程序。同时,《规定》明确了《药品经营许可证》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有效关系,要求原发证机关要主动收回被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计周正  张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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