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规定应进一步完善
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自199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因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快速发展,已远远落后于实际需求。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结合实践,笔者对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内容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化妆品标签相关规定应进一步完善。通常讲的标签,是指用来标志目标的分类或内容,便于自己和他人查找和定位自己目标的工具。化妆品标签是指印或贴在产品包装上,用于识别、区分化妆品的有关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化妆品标签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内标签指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至少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三)实际生产加工地;(四)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以及产品标准号;(五)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六)全成分表;(七)保质期限;(八)净含量;(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但由于化妆品标签受包装材料的面积限制,许多产品很难达在标签上将上述内容全部标注。
笔者建议,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应规定:“化妆品标签或说明书应当至少标注以下内容……”除此之外还应参照药品标签的有关规定,确定在内标签上至少标注的内容;不能在内标签上标注的,应在说明书中标注。另外,对标签或说明书中应标注的内容,应包含产品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不应局限于保质期限。
对违反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需进一步明确。一是缺少开展对生产企业认证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企业需按照生产质量管理组织生产,提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但是否对企业进行认证缺少规定。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至少应该对安全性要求比较高的、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认证,以此确保此类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二是违反条款规定存在不合理性。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并保持有效运行的。该款规定后半句仅局限于“未依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制度并保持有效运行”的情形,建议改为“未依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并保持有效运行”,这样就涵盖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全过程,更为科学合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灌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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